录用|病历中的“患者主诉” 不能作为不录用依据

编辑同志:一家公司因为工作需要,在招聘广告中强调应聘者不能患有某种疾病。我通过笔试、面试入围后,公司发现我在医院就诊的门诊病历“患者主诉”中曾自述的特征与某种疾病相似,便拒绝录用。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侯琳琳
录用|病历中的“患者主诉” 不能作为不录用依据】侯琳琳读者: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该部分内容是由患者向医护人员陈述自身病情,医护人员适当整理后记录形成。值得注意的是,“患者主诉”不同于医院直接采取医学检查措施后得出的检查或诊断结果,准确性可能受到患者陈述的精准性及医生理解、总结患者陈述情况的影响。也就是说,“患者主诉”并不等于确诊,而应与病历中的其他内容适当予以区分。因此,不能完全根据“患者主诉”判定患者患有何种疾病,医生也往往需要患者进行相应检查后,才能确定病症。结合本案,公司当然也不能仅凭“患者主诉”断定你患有某种疾病,继而拒绝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