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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消“宝爸宝妈的顾虑”,很多商家会在产品页面注明“专为儿童设计”“天然配方”等,并晒出“权威检测证书”,但仍有不少消费者称孩子使用后眼睛过敏,脸上红肿一片。据新闻媒体报道,一位二年级女孩的家长向某地检察机关反映,孩子在使用某化妆品店售卖的眼影、气垫、粉底霜等彩妆后,脸部出现红肿、溃烂。当地检察官在该地部分化妆品店、文具店看到了自称“专为儿童设计”的化妆品,多以玩具之名在销售,经查均为“三无”产品。
相较于成人化妆品,上述违法行为出现在儿童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规定》第二十条提出,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上述以玩具为名销售儿童化妆品的行为还涉嫌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黑心厂商或涉嫌刑事犯罪
据新闻媒体报道,一对年轻父母一直给孩子使用某品牌婴儿霜,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孩子胖得不正常,脸部肿大得像个“大头娃娃”。经权威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使用了含激素的面霜所致。经检测,该品牌婴儿霜含有一种外用糖皮质激素。这种激素不适合12岁以下儿童使用,长期大量使用会导致发育迟缓甚至致畸。
针对这些黑心厂商及其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涉事人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对受害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在上述案例中,涉案企业违反了我国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涉事企业生产销售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婴儿面霜造成婴儿身体严重损害,将面临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为了促销,很多售卖儿童化妆品的店铺宣称,使用彩妆有助于提高孩子在儿童时期的审美,以及社交能力培养,引得不少宝爸宝妈前往购买。从科学的角度看,正规的彩妆产品基本都是以成年人的皮肤条件为服务对象进行设计与开发的,未必适合未成年人。国家所提倡的儿童化妆品是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本着健康第一的原则,社会应加强对儿童化妆品的监管力度。
稿源:(海外网)
【】网址:/a/2021/1104/110412034O2021.html
标题:儿童|化妆品新规如何呵护“祖国花朵”(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