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2022年底,河北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10月20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2022年5月底前,80%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所有三级医疗机构,所有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2022年底,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有效减少重复检查、过度检查。
据介绍,互认共享机构包括: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独立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间开展互认共享。(开展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实验室应当参加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室间质评);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内部开展互认共享。随着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能力的提升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完善,将适时调整扩展互认共享范围。
互认共享项目包括:医学检验项目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我省首批互认共享项目为目前京津冀三地已开展实施的43项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和20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项目。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措施的完善,我省将不断调整扩充互认共享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一)医学检验项目。
生化项目(22项):钾(K)、钠(Na)、氯(Cl)、钙(Ca)、磷(P)、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肌酐(Cre)、尿素(Urea)、尿酸(UA)、葡萄糖(Glu)、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乳酸脱氢酶(LDH)、肌酸激酶(CK)、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糖化血红蛋白A1c(HbA1c)、淀粉酶(AMY)
免疫项目(14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HBsAb)、丙肝病毒抗体(抗-HCV)、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促甲状腺激素(TSH)、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总甲状腺素(T4)、免疫球蛋白G(IgG)、免疫球蛋白M(IgM)、免疫球蛋白A(IgA)
血细胞分析(5项):白细胞(WBC)、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b)、血小板(PLT)、血细胞比容(HCT)。
凝血试验项目(2项):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二)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检查|2022年底,河北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包括普通X线平片、CT和MR检查的胶片和(或)数字化图像;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相认可的项目包括上述检查的全部体位、部位和检查序列,其中常见的检查体位和扫描部位共20项,其中医疗机构尚未开展的检查项目不做要求,已开展的检查项目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病变相关数据测量准确。
根据互认共享流程及规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纳入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项目应通过省级质控中心组织开展的质量控制检查,出具的医学检验报告单在互认项目前标注“★”符号(未纳入京津冀检验结果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需在报告单下方标注“仅在省内互认”字样,纳入京津冀互认范围后可取消标注字样);出具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上标注“-GX”符号(未纳入京津冀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共享范围的医疗机构需在医学影像诊断报告单上标注“本报告所依据图像资料仅在省内互认共享”字样,纳入京津冀互认共享范围后可取消标注字样),以此作为患者到互认共享范围内医疗机构就医时结果互认共享的凭证。
纳入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的医疗机构在接诊时收到患者提供的互认共享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完整互认共享检查检验报告单和相应影像资料,符合互认共享条件的不再重复检查,由诊治医生将互认共享结果在病历(门、急诊及住院病历)中进行记载,注明“医学检查检验互认共享项目”,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检验单位”“检查检验时间”“报告单编号”等,住院患者还要将完整互认共享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收入病案予以留存。
经诊治医生判断不符合互认共享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要向患者或家属充分解释,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共享范围或不受互认共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