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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司董事会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除聘职 , 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 , 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公司还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
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
违反规定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的控股股 。
59、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 。
60、争 。
9、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及时披露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 ,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
10、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
11、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2、公司控股 。
【大连|大连磁钢项目建议书(参考模板)】61、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 , 应当公平合理 , 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 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1)违规占用公司资金;(2)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3)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4)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
二、 董事1、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 董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 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能担任公司 。
稿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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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大连|大连磁钢项目建议书(参考模板)(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