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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罕见病立法的呼声与讨论越来越多,近日在上海举行的中国罕见病立法与医疗保障多学科研讨会上,专家围绕立法保护罕见病患者权利,固化罕见病医疗保障进步开展深入讨论认为,罕见病立法的社会条件具备,提升对中国罕见病立法的共识,“将不可能成为可能”。
“小群体”不小
看2000多万罕见病患者的用药保障
罕见病患者虽是“小群体”,但由于80%的罕见病是由基因缺陷造成,一个罕见病患者的身后往往是一个庞大的家族。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援引统计数据谈到,全世界有3亿多人属于各类罕见病患者,这个数字其实很庞大,在我国大约要保障2000多万罕见病患者的用药,这个数字在中国相当于一个省份的人口,可见我国罕见病患者人数很多,每个患者背后是不幸的家庭,实现全民健康,不能忽视这些罕见病患者的生命健康。
罕见病涉及的不仅是医学问题,也是经济学问题、社会学问题和公共管理问题。法学专家注意,近年来,我国在罕见病救治和保障方面的立法有不小进步,2019年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从法律层面确立罕见病药物优先审评审批制度。2020年6月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提出了国家支持罕见病药品的研制生产。2020年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的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使用等。
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同时谈到,也要清醒看到,中国的罕见病保障相关立法还有待加强,罕见病“病有所医、医有所药、药有所保”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立法固化改革成果
创新支付提升保障感受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中国罕见病防治和保障的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符合条件的罕见病药品基本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畴,让罕见病患者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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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谈到,为鼓励罕见病药物引进、研发和生产,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速新药审评审批,提供税收优惠,让患者“有药可用”;为降低罕见病患者经济负担,国家医保目录调整持续关注罕见病用药,提高了药物的可及性,不过,仍有不少的罕见病患者面临超适应证用药和“国外有药,国内无药”的局面,改革的效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与会专家学者达成共识:对罕见病立法,明确职能部门,统筹规划罕见病防治和保障工作;明确罕见病定义,建立罕见病中国数据;优化卫生防治政策,做好罕见病筛查、治疗、医务人员培训、医学研究,提高诊疗水平等,势在必行。
罕见病医疗保障尤其是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高价格药品”尤其引发关注。价值医疗顾问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梁嘉琳分析,出于控费合理用药,国家到地方出台了医院药品限额、次均门诊、次均住院费用的控制,这些政策套用到罕见病领域就会遇到问题,因为不少罕见病用药属于高值药,次均费用很容易“超线”。
用不用、怎么用?金春林谈到,罕见病高值药还没有进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在此期间,一些创新支付保障实践,解决罕见病高值用药支付困境。比如,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罕见病医疗保障模式,通过建立罕见病专项基金、大病医保、政策性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方式,化解了部分罕见病患者用药贵的困境。同时,地方罕见病医疗保障模式的实践,也为罕见病立法提供了参考。
专家建议,立法明确企业、商业保险社会责任,强化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保重要补充作用,遵循政府主导、国家统筹、多元筹资、社会共付的原则,实现对罕见病高值药物的医疗保障,有望补齐“超级罕见病用药保障最后一公里”短板。
罕见病立法步入长三角一体化“快车道”
在专家看来,罕见病立法是一项颇为庞大的工程,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可以同时推进。2018年,在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的推动下,由多位法律专家牵头起草的《上海市罕见病防治与保障办法(草案)》递交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罕见病立法被纳入了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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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草案嚢括了罕见病防治、医疗保障、救助、药物研发、建立罕见病专项基金等多项内容。与会专家同时谈到,上海作为长三角一体化的龙头,率先加快罕见病保障立法,必将推动长三地区罕见病法制建设,提升长三角地区罕见病防治和保障的水平,造福罕见病患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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