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同仁堂”的商标和字号权属历史上已有划分,双方在使用过程中都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遵守各自的权利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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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北京同仁堂发出声明,正式对天津同仁堂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而此时正值天津同仁堂二度冲刺IPO的关键时期。北京同仁堂官方网站截图
文 | 陈绍玲 梁修媛
据报道,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日前发布声明称,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北京同仁堂“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北京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北京同仁堂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天津同仁堂方面尚未正式回应。
另据报道,天津同仁堂曾于2018年首次申请主板上市,排队两年后撤回申请。今年6月28日,天津同仁堂再次在创业板递交IPO申请,并已于7月17日进入问询环节。值此天津同仁堂二度冲刺IPO关键时期,北京同仁堂提起的诉讼或将影响其IPO进程,而有关老字号的保护与发展问题,也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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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使用中,北京同仁堂(上图)与天津同仁堂的相关标识都有着较大不同。北京同仁堂与天津同仁堂官网首页截图
两家“同仁堂”
历史上就曾打过商标侵权官司
【 北京同仁堂|两家“同仁堂”再起诉讼,字号与注册商标一般有两种侵权责任需要认定,“老字号”商标该如何保护?】回顾北京同仁堂与天津同仁堂的历史,最早可溯源至清代成立的“同仁堂药室”。
据两家同仁堂的官网和网上公开资料显示,1669年(清康熙八年),乐显扬在北京创办同仁堂药室,标志着同仁堂品牌创立。从1723年开始,北京同仁堂为宫廷供奉御药,一时备受推崇。
但北京同仁堂在发展过程中也历经了诸多坎坷。因资金周转问题,北京同仁堂当家乐平泉不得不对外招股。于是,乐家姻亲,也就是乐家女婿张益堂入股了北京同仁堂,开始统领经营、分管制药。
后来,乐平泉成功将北京同仁堂收回自营,而张益堂也从北京同仁堂处赎回股份,在天津另立“张家老药铺”,一度曾为北京同仁堂在天津的代理商。
1852年,张益堂未经乐家许可将“张家老药铺”更名为“天津同仁堂”,引起乐家不满,随后北京同仁堂起诉天津同仁堂侵权。天津同仁堂败诉,被判决不能卖北京同仁堂的药品,也不允许其使用北京同仁堂的商标,但允许其使用“天津同仁堂和记”的名称。
新中国成立后,两家同仁堂走向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北京同仁堂归为国有,天津同仁堂则历经多次股权转让后,成为民营企业。
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标,为中国“首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国际商标,于2006年被商务部认定为首批“中华老字号”。
巧的是,同年天津同仁堂也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注册商标为“太阳”。而其前身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此前还于1994年被原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因此,两家同仁堂都是“中华老字号”,经营范围均涉及中成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也都在相关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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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的“同仁堂”商标(左图)与天津同仁堂的“太阳”商标。
字号与注册商标
一般有两种侵权责任需要认定
此次,北京同仁堂再诉天津同仁堂,系典型的老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冲突的案例,又因涉及历史渊源问题,在处理这类权利冲突的案件时,应遵循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等原则。
字号与注册商标产生权利冲突,可能会有以下两种侵权情形:
如果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企业名称中未突出使用其字号,但企业在正常使用行为过程中误导公众,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进行了虚假宣传的,则依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所谓“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有意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独立出来,通过放大字体、改变颜色或变化字形等方式,突出使用在商品本身、商标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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