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男子和铁城至今咽不下那口气:“我母亲在医院住了五天,结果人就没了!”
2019年9月17日,和铁城年近60岁的母亲杨石英因为出现头痛、头晕等症状,在家人陪同下来到丽江帝康肿瘤医院就诊。和铁城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母亲患高血压十余年,此外没有其他基础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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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医院
丽江帝康肿瘤医院《病程记录》内容显示,杨石英入院诊断为“高血压症”、“头晕待诊(脑供血不足?)”、“低氧血症”。随后,医院将杨石英安排在住院部进行治疗。
五天后的2019年9月22日晚8时许,杨石英突发抽搐,面色青紫,意识不清,呼之不应。两个小时后,和铁城收到了医院下发的《病危病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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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医院向患者家属下发的《病危病重通知书》
【 内科|外科医生治疗内科病,丽江6旬老太住院五天后死亡】次日凌晨1时许,杨石英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内容显示,杨石英死亡诊断为:“心脏、呼吸骤停;肾功能衰竭;脑梗?脑溢血;血小板减少症;凝血功能障碍;低血氧症;心律失常;原发性高血压2级;眩晕症;病毒感染;心梗?肾病综合征;低蛋白血症。”
这一长串医学术语,令和铁城感到难以理解、难以接受。他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回忆,入院时,母亲的身体状况虽然不佳,但不至于在短短数日之内就突然逝去。
怀疑母亲之死与医院错误诊疗相关,2019年12月17日,和铁城向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丽江帝康肿瘤医院的违法行医行为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罚。
2020年1月7日,丽江卫健委作出回复,确认案涉医师和仕强、高玉龙、杨发青的执业范围均为外科,而患者杨石英的病情为内科疾病,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查阅了解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20年1月16日,丽江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丽江帝康肿瘤医院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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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卫健委对涉事医院予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工商信息显示,丽江帝康肿瘤医院经营范围包括肿瘤内科、肿瘤外科、中医科、放射治疗科、内科、外科、妇科等,隶属于丽江瀚康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其官网内容介绍,该医院系“经丽江市卫健委批准,在云南省地级市设立的第一家肿瘤医院”。
和铁城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丽江卫健委介入调查后,他才明白母亲的死因,“外科医生治疗内科病,怎么可能不出事?”为此,他将丽江瀚康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
2021年4月21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后认为,在诊疗过程中,被告医院对杨石英的病情未引起重视、未积极查找病因、未请专科会诊及给予相应的有效治疗,最终杨石英病情加重;医院存在的该过错,与杨石英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该过错为主要因素。”
此外,司法鉴定意见还称,送检病历材料中未见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医方存在告知不足,杨石英确切死因不明,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杨石英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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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鉴定意见
对此,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为保证患者家属知情权,医院方有义务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事宜,可借助尸检技术来明确死因。因此,本案存在医院方负有告知尸检义务但未告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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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医院方负有告知尸检义务但未告知的情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被告医院存在违反规定行医、在诊疗过程中对杨石英病情加重存在过错且为主要因素,以及未告知患者家属尸检事项等情形,法院确定被告医院对杨石英的死亡后果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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