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浙江提出省市县应建综合性中医医院 促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条例|浙江提出省市县应建综合性中医医院 促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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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8月2日电(张煜欢 魏嫣然)2日采访人员获悉,日前举行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浙江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其中提到浙江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推广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的医疗模式。
中医药事业是浙江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省提出,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医疗机构综合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医学技术,推广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的医疗模式,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为促进中医优质资源扩容和均衡配置,《条例(草案)》提出,该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具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整合辖区内中医药服务资源。
条例|浙江提出省市县应建综合性中医医院 促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规定,浙江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应当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馆。
在加快中医药人才培育方面,《条例(草案)》指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基层名中医培养工作,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形成高等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和师承教育有效融入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为加强中药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提出,浙江省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推动医疗机构建立以中药质量确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健全中药材集中采购制度,鼓励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等采购优质中药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落实中成药、中药饮片追溯制度。
在财政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要求:该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对中医药发展的财政投入。浙江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