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式营销、“专业背书”不管用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发布以来 , 对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的追求下 , 化妆品检测、监管效率进一步得到提升 , 概念性成分及功效宣称的营销方式不再管用 , 添加概念性成分炒作的违法行为将无所遁形 。
为进一步调整产品标签的统一标准化管理 , 《办法》将可视面文字精确到成分标识: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 , 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 , 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 , 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
对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 《办法》强调了“成分含量的排序” 。 早在发布征求意见稿时 , 就有不少企业提出异议 , 某些起关键作用的功能性活性成分到不了微量成分0.1%的标准 。 国家希望通过对成分的严格管控 , 将夸大宣传、虚假功效宣称等弊病扼杀在成分表的“摇篮”里;同时 , 对行业内在真实生产情况的掌握仍是国家需要考虑的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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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权威机构或医院联合 , 通过专家形象证实品牌实力 , 是企业打造化妆品产品口碑 , 占据消费者心智的常用做法 。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明示 , 化妆品标签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 属于违法行为 。
聚焦产品功效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 国家对企业的宣传营销设定了法律门槛 。
【化妆品|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这些重点圈出来】化妆品小样界定红线
近年来 , 因其便利、价格优惠等特点深受消费者青睐 , 次抛、旅行装等小规格化妆品成为企业的重要生产线之一 。 《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清晰持久、易于辨认等细致化要求严格沿用到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位 , 并基于内容综述明确最小销售单位的定义及其包装标签的适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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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 , 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 , 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
小样经济火速出圈 , 甚至盖过正品的风头 。 由于小样的包装形式受限 , 信息不全面、防伪标识应用不当等问题尽显 。 许多不法商家通过出售假冒伪劣的小样产品赚取利益 , 不仅对品牌及产业声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消耗 , 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针对该现象 , 国家将“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 , 其标签使用本办法”列入规定范围 , 深入净化小规格化妆品的生产经营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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