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神奇”胶囊不神奇

本想购买“神奇”胶囊
提神抗疲劳补体力
哪想服用后乏力、焦虑
原来网购的“此胶囊”并非“彼胶囊”
不但不神奇 , 还可能有毒有害!
万幸的是
出售“毒”胶囊的网店商家获刑
除要赔偿十倍价款外
还要登报向广大消费者
赔!礼!道!歉!
梁某|“神奇”胶囊不神奇文章插图
2021年4月7日梁某集在《南方都市报》刊登赔礼道歉公告
基本案情
梁某|“神奇”胶囊不神奇文章插图
梁某|“神奇”胶囊不神奇文章插图
小肖
我在网上购买了你们公司生产的“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 , 吃完后身体感到乏力不适 , 这个药是不是有问题?
您好 , 我们未生产过该种药物 , 更没有在网上销售过 。
梁某|“神奇”胶囊不神奇文章插图
制药公司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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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肖
什么?!难道我买的是假胶囊?
2019年末 , 小肖在某网店购买了一盒“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并根据说明书上的指引进行服用 。 服用后 , 小肖的身体开始出现不适症状 。 第十天 , 小肖感到全身乏力、精神焦虑 , 于是上网找到胶囊生产公司的联系方式并向公司客服进行反映 , 公司客服表示 , 该公司生产的是“必某胶囊” , 并没有生产和在网店销售“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 。 小肖拿着购买的产品去相关公司进行检测 , 经过检测 , 小肖购买的“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是有毒有害的产品 。 小肖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 , 小肖购买“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的微店是梁某集在经营 。 2020年8月 , 梁某集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
2021年1月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 , 对梁某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要求梁某集承担刑事责任 , 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并在报纸公开道歉 。
法庭上 , 梁某集表示 , 上一手网店卖家曾寄过一些合格证明等复印件给他 , 复印件上只盖了公章 , 没有签名和日期等资料 。 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 表示认罪认罚 , 愿意公开道歉 , 但销售金额应剔除刷单的金额 。 梁某集的辩护人辩称 , 梁某集销售的胶囊有上游厂家邮寄、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合格检测报告等材料 , 足以使他确信涉案保健品属于合格产品 , 梁某集主观上没有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故意 , 也不可能判断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8年1月 , 被告人梁某集在网上向微店卖家购买了“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 。 2018年6月 , 梁某集开始在其微信以及网店以每盒98元至118元的价格销售该保健食品 。 直至案发 , 被告人梁某集在网上销售上述胶囊共180盒 , 销售金额21240元 。 经检测 , 在小肖购买的胶囊中 , 检出有西地那非、O-去乙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N-氧化物、双去碳西地那非、去甲基哌嗪基洗涤南方磺酸等 。
争议焦点
一、梁某集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二、梁某集需要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吗?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梁某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2400元 , 并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
法官说法
首先是定罪问题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本案中判断梁某集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 , 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 现有梁某集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交易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梁某集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仍继续销售涉案胶囊 , 且从其提供的上手微信商家相关合格材料可以看出 , 委托书、购销合同等材料均是空白 , 并没有正规的授权许可和产品合格证书 , 梁某集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销售的食品进行核实及保证厂家具有资质 , 而其为牟利而无视食品的安全 , 在没有正规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仍销售涉案胶囊 , 其主观故意属于“应当知道”情形 , 现有证据足以推断梁某集主观上对自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概括认识 。 梁某集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梁某集犯罪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