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趁火打劫:A股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后,敲诈勒索董事长3000万( 二 )


最终 , 魏久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本院予以支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久林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即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 。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
二、责令被告人魏久林向被害人欧阳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69万元 。
原本年薪税后60万
据魏久林的供述与辩解 , 证实2017年6月 , 其到西藏旅游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 时任公司董事长欧某口头承诺其年薪税后60万元 , 此外还有股权激励和绩效奖金 ,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股权激励没有明确说具体发放条件和标准 , 绩效奖金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内部贪腐行为 , 按照涉案金额的20%给予奖励 。
2017年12月31日 , 其因身体原因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 从公司总计领取30万元左右的薪酬 。

竟然趁火打劫:A股公司财务总监辞职后,敲诈勒索董事长3000万
文章图片
细节
当初为啥同意给500万?
欧某当初之所以同意给500万元 ,
一是因为西藏旅游公司2016年、2017年度年报亏损 , 如果2018年年报再亏损就要退市 , 赵某在2018年担任董事长时不了解魏久林举报是否属实 , 担心举报会影响公司2018年财报 , 新奥公司刚接手西藏旅游公司肯定不希望公司被退市 , 会造成数十亿的经济损失;
二是魏久林举报后如果相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或发问询函 , 西藏旅游公司都要发布公告 , 不管调查结果有没有问题都可能影响公司的估价和资本运作时机;
三是其还是西藏旅游公司的董事 , 公司股价下跌 , 自己也有损失 。
为啥报警?
2020年7月 , 欧某跟其说魏久林找他要第二笔100万元 , 欧某提出让魏久林发出澄清函 , 魏久林不同意 , 提出再给2500万元才能写澄清函 , 欧某觉得魏久林没完没了 , 于是报案 。
2020年7月 , 魏久林发微信要求欧某按照保密协议付款 , 并称“你新公司要上市对吗?这事办成了你给我800万也不多呀” 。
欧某回复“你打算趁新公司上市 , 再敲一次?开价800万 , 不会吧” 。
魏久林称“今天你再不按协议约定付款 , 江苏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国家税务总局会收到含新旧内容的资料 , 你没有按约定付款责任全部自行承担” 。
欧某回复“出尔反尔 , 不来把澄清信当面发出 , 绝不付款” 。
魏久林称“我在西藏旅游公司任职期间 , 公司很多重大决策都是背着我 , 公司对我不好;我如果撤回举报就把个人信誉抹黑了 , 连代账都没有人敢用我 , 你公司上市股票溢价几十亿到上百亿 , 你花小钱办大事 , 如果你有1000元给我2.5元你肯定答应 , 你就给我2500万元按比例算才千分之二点五 , 只是大家都没有看开吧 , 我在沈阳你先付我1500万元 , 收款后我转给我爱人后去机场 , 飞机淮安落地再500万元 , 信发出后 , 把213万元保密费和500万元付给我 , 全程我付费找110陪同 , 我多次去廊坊谈 , 补偿从3000万元、800万元降到500万元 , 我已经仁至义尽” 。
欧某回复“你要求我支付钱貌似合法无风险 , 且要签协议有担保 , 我只是落实你的指示而已 , 为防止你拿了钱说话不算数 , 再吓唬我胡乱捏造举报导致股价下跌受损 , 这次你必须当我面把纠正信发出才行 , 你完全知道 , 不管真假一立案西藏旅游公司估价就会下跌N亿 , 我的新公司上市审核就会中止 , 你拿这个筹码警告我敲诈我吗” 。
2020年7月12日 , 魏久林向李某发微信表示“永不举报的前提是2731万元全部付款 , 不全部付款可以举报 , 要保证我全家安全 , 不得故意提及举报事项损害我声誉 , 要写在永不举报协议中” 。
据悉 , 魏久林称不付款就是违约 , 其可以继续举报西藏旅游公司 , 欧某听其又要举报 , 就说要拿刀砍死其 。 其知道欧某在江苏有新公司要上市 , 就说要举报新公司到江苏的证监、税务部门 , 让公司不能上市 , 这样欧某几十亿的股票溢价就没了 。
7次向监管部门举报
举报信息登记表 , 证实魏久林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9月15日、2018年10月5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证监部门举报西藏旅游公司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