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17亿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披露被发《警示函》!清水源最新回应来了

河南商报讯(采访人员王访贤)3月3日 ,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和公司说明 。
《警示函》称 , 2020年10月26日 ,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 ,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 , 清水源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双晖建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累计发生额为51,746.14万元 , 产生利息411.48万元 , 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和信息表露义务 。 2020年10月26日、11月14日 , 清水源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 增补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表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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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背《上市公司信息表露治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划定 。 清水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志清、财务总监王琳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表露治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划定 ,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清水源公司及王志清、王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清水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特就此事向泛博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 , 清水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 , 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表露治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划定 , 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立场 , 当真做好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 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 , 确保公司合规运作 , 晋升信息表露水平 。
清水源公司将督促相关职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 强化风险责任意识 , 进步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表露质量 。
(编纂:刘梦鸽施尚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