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银保监会划定“达标线”激励险企:高管薪酬可被追回( 二 )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在监管措施的完善上 , 新规将原规定对于"不达标"险企的监管措施从9条拆分且充实至12条 , 并按照必须措施和选择措施进行了分类 。
具体而言 , 《管理规定》表示 ,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达标"保险公司 , 银保监会应采取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这4条措施 。 其中 , 前两条措施为新规的新增内容 。
除了必须采取的措施 , 新版《管理规定》还规定了选择采取的8条措施 。
偿付能力|银保监会划定“达标线”激励险企:高管薪酬可被追回】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新规相较原版删去了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的措施 。 同时 , 新规增加了责令调整业务结构;责令调整资产结构 , 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等措施 。 如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 , 银保监会将进一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
此外 ,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 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 , 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而对于接近偿付能力监管红线 , 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 , 《管理规定》将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
在监管措施方面 , 李文中分析 , 新规总体上更严且趋于刚性 。 他表示:"旧规定是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形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 新规定要求在偿付能力不足时前4项措施是必须采取的 , 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形决定采取其他措施 。 "
同时李文中预测 , 监管未来需要做的 , 可能是进一步完善"偿二代"监管体系中的风险计量与资本要求 , 如保险公司逆周期附加资本、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的计提规定 。 "当然 , 现行某些风险计量的经验公式也应该需要根据实践情况进行修正 。 "对此 , 李文中如是补充道 。
"过去不同的险企被接管背后的原因不太一样 , 我们的市场退出很难说是一个真正的市场化的机制 。 而现在 , 退出机制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提出:如果偿付能力不足或者风险评级不达标 , 将采取12条监管举措;如果这些举措还不能够有效使险企偿付能力状况发生改善 , 那么接下来险企可能被接管 , 而这恰属于市场退出的形式 。 "朱俊生则表示 , 与偿付能力挂钩的退出机制 , 将更加公开透明并真正市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