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偿付能力新规来了:不达标红线增加至三条


险企偿付能力新规来了:不达标红线增加至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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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姜鑫险企偿付能力监管迎来了新的规定 。 1月25日 , 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 对险企偿付能力监管进行完善 。
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 , 但原来的《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偿二代实施后的实际 。 也正因为如此 , 偿二代实施后 , 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 2017年形成了初稿 。
据了解 , 《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30日至8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管理规定》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 , 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 , 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 , 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 , 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 新规将在3月1日正式实施 。
新的《管理规定》下发后 , 险企的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会发生哪些变化呢?
三大红线划定偿付能力监管
按照原来《管理规定》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 , 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 但新的规定发生了变化 。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根据三支柱监管框架体系 , 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 具体来说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 , 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 , 不得低于100% , 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 , 不得低于B类 。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 , 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 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
目前 , 各家保险公司已经披露了2020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 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发现 , 按照《管理规定》的新的监管指标 , 2020年三季度有六家公司不达标:中法人寿、渤海人寿、君康人寿、前海人寿、百年人寿以及长安责任险 。
将设重点核查对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 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实践 , 《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 。
首先是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 。 监管部门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
其次是明确核查重点 。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 , 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
此外 , 还将强化偿付能力现场检查 。 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现场检查 , 内容包括: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
而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 , 监管部门将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
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 , 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 , 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 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 ,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 , 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 , 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 。
险企偿付能力新规来了:不达标红线增加至三条】根据银保监会数据 , 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 , 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5%、267.6%和321.6% 。 98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 , 73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 , 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 , 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