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孙大午动得,孙大午的公司动不得

@民主与法制社【观点|孙大午动得 , 孙大午的公司动不得】11月11日 , 河北保定公安的官微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经侦查 ,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 。 当日 , 公安机关依法对孙大午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 目前 , 案件正在侦办中 。依据《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 , 借孙大午所在公司知情人士的话透露 , “集团对公账户被冻结 , 食堂连买菜做午饭的支出都没有了” , “集团与各个子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处 , 都已被警方控制” , “当地政府已成立工作组进驻该公司” 。 这究竟是否属实?如果属实 , 警方和当地政府的做法或涉嫌滥用职权 。 因为当地警方公布的涉嫌罪名有两个 , 寻衅滋事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 。 按照刑法规定 , 它们只是纯自然人犯罪 , 单位不是这两罪的犯罪主体 。 哪怕孙大午和公司多人参与寻衅滋事和破坏非法经营 , 也只能对参与的自然人予以立案追究和采取相关措施 , 对孙大午的集团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出手 , 则缺乏法律依据 。 尤其是 , 自然人犯罪于政府何干 , 当地政府为何派出工作组进驻接管公司 , 不能语焉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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