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谈|千元借款“滚”到65万、地方招商竟招催贷企业:套路贷咋治
随着网络金融的兴起 , 一些犯罪分子趁机作乱 , 借用网络平台和手机App , 大肆进行电信诈骗和“套路贷”犯罪 。 新兴金融工具成为犯罪“热土” , 暴露出金融、电信等部门的监管不足与制度漏洞 , 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
1 “公司是当地招商来的 , 是正规企业”
【半月谈|千元借款“滚”到65万、地方招商竟招催贷企业:套路贷咋治】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曾侦破一起利用手机App进行“套路贷”犯罪的案件 , 抓获犯罪嫌疑人168名 , 这是洛阳市公安局建局以来抓获犯罪嫌疑人最多的一起案件 。
经查 , 2019年4月至7月 , 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的手机软件 , 虚假注册公司、虚假宣传 , 网络放贷1.8万余人次 , 电话催收1.3万余人次 , 获利1000多万元 。 暴力催收导致洛阳理工学院一名学生坠桥自杀 , 多名受害者精神异常 。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的范某是“套路贷”的受害者 。 2018年 , 25岁的他在手机App上借款1500元用于零花 , 不曾想掉进“套路贷”陷阱 。 他说 , 1500元用6天 , 扣掉手续费等 , 到手只有1050元 , 感觉利息特别高 。 两三天后 , 他就不断接到其他小贷平台的电话 , 声称自家利息低 , 不用审核 。 这些平台一次放款千元左右 , 最多不超过3000元 , 数日即须归还 。 为了周转 , 范某3个月先后在“魔法救急”等77个平台借款10万元 , 还款47万后 , 还欠18万元 。
“每天一醒就想着今天该还哪几笔钱了 , 还有哪个亲戚没借过 , 该咋说……每天都浑浑噩噩 , 做不了任何事情 , 都是这种电话缠着你 。 ”范某说 , “一直到后来 , 自己都有点坚持不住了 , 想过自杀一了百了 。 ”
后来 , 范某的家人发现他的异常 , 陪他到公安机关咨询 , 方知这是“套路贷” , 他才得以脱身 。 不再还钱后 , 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对范某和家人进行群发短信、P图等恶意骚扰和侮辱诽谤 , 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 最后 , 范家人不得不全部换掉手机号 , 新婚妻子也提出离婚 。
河南省公安厅有组织犯罪侦查队陈光辉告诉半月谈采访人员 , 像范某这样的受害者不胜枚举 , 有些流离失所 , 有些精神崩溃 , 有些为还钱走上犯罪道路 。
陈某是安徽一家金融外包服务公司的客服部经理 , 公司承接多家网贷公司的催收业务 。 她管着40多个座席(催收员) , 工作内容就是抽查座席电话 , 指导他们按话术催收 。 每个座席每天至少要打400个电话 , 每催收回来1万元可提成1000元 。
“我干这个两三年了 , 是正规渠道招聘进来的 。 公司是当地招商来的 , 也是正规企业 , 每年寒暑假都到大专院校招聘 , 还赞助当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 我怎么会想到这是违法的呢?”陈某反问 , “如果放贷、催贷违法 ,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家?为什么没人管?这又不是很难查 。 包括我的手机 , 每天都收到很多要不要贷款的短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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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 , 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法院,检察官对12名“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指控 。 (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2 有牌照的有人管 , 无牌照的“野蛮生长”
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的宗存生已经在刑侦一线工作数十年 。 他说 , 通过侦办电信诈骗、“套路贷”案件 , 警方发现当前网络上的贷款平台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的 , 存在很大的欺诈性 , 致使很多老百姓上当受骗 。
网络上为什么有这么多非法网络贷款平台?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处长郑海清告诉采访人员 , 这种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 一是技术手段落后 。 现有的全国诈骗电话防范系统 , 主要针对传统的语音电话网 , 手机、互联网没包含 。 二是主管部门不清晰 。 对互联网金融的源头端治理 , 到底是网信办、公安局还是通信管理局管理 , 都没有清晰的界定 。 三是打击手段落后 , 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高科技、信息化属性不相适应 , 大多数只能案发后识别 。 分页标题
一些不合理规定给网络诈骗提供了方便 。 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 , 有一次营业厅一下来了几十位老年人 , 一看就是号贩子组织来的 。 工作人员报警 , 警察来后说号码没开 , 也没实施犯罪 , 管不了 。 最后 , 工作人员只好乖乖地给这些人开了号 。 河南联通网络与信息安全部副总经理陈戈说 , 公民有通信自由的权利 , 作为运营商 , 既然别人购买了服务 , 他们就不好进行拦截 , 不然会被投诉 。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责任边界存争议 。 “借贷宝”是九鼎控股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 近年来因平台发生多起犯罪案件名誉受损 。 “借贷宝”公共关系部的杨某说 , 平台只是一个交易场所 , 按交易次数收费 , 至于交易行为是否违法 , 或是否签阴阳合同 , 无法掌握 。
法律专家指出 , 互联网金融平台从本质上来说 , 是私法上的主体 , 但又有“公”的属性 , 理应承担更为广泛的责任 。 平台在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分配 , 应达到一种平衡 , 既不因苛责而妨碍金融创新 , 也不因放纵而威胁金融稳定 。
杨某说 ,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出现后 , 国家曾给200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颁发过牌照 , 有效期5年 。 后来随着问题的出现 , 国家对这些机构进行整顿 , 持照企业数量下降近半 。 但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 国家未颁发牌照 , 也不将这些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 造成有牌照的有人管 , 无牌照的“野蛮生长” 。
3 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林生认为 , 电信诈骗、“套路贷”等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 , 都属于高科技犯罪 , 有两个显著特征 。 一是技术手段的便捷性 。 这种远程实施的犯罪是一种蔓延性犯罪 , 被害人比较广泛 , 数额特别大 。 二是通常有一定的匿名性 。 这种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 , 侦破难度大 , 取证困难 , 对侦破成本、破案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 。 互联网金融犯罪如果不得到及时遏制 , 法律的威慑与预防效应将失效 。
他认为 , 源头端治理刻不容缓 , 三大运营商应担负起主力军的责任 。 通信自由权是相对的 。 运营商与用户有契约 , 既要保证信息源发送方的合法权利 , 也要保证接收方得到的是合法安全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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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赵紫剑说 , 我国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体现在三大类:一是互联网支付 , 二是互联网借贷 , 三是互联网众筹 。 这些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 监管跟不上脚步 。 201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推出牌照管理 ,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曾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之后对P2P网络借贷逐步形成“1+3”监管框架 ,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备付金集中存管 。 然而 , 由于互联网金融品类繁杂 , 前期的野蛮生长积累了不少问题 , 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一些制度和机构协调上的空白点 , 没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对应管理 。
赵紫剑认为 , 规范互联网金融 , 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协会的互律作用、企业的自律作用以及金融消费者和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 。 尤其是职能部门要主动积极监管 , 明确准入门槛;借助大数据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手段;厘清部门权限边界 , 加大协调配合 , 扩大社会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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