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清朝初年,为了预防和惩治贪污,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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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 也是两千年封建制度的集大成者 , 其为了预防和惩治贪腐 , 专门在明朝的相关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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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御史制度
清朝虽然没有如明朝一般建立东厂、西厂等公开的特务机关 , 却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察网络 , 全国政府、军队、司法、文教、财政等机构全部都在监督之下 。另外 , 每省设7至11名监察御史 , 具有上可谏君下可纠臣之权力 , 还可“风闻言事” , 将道听途说、民间议论直接上达天听 , 虽错不罚 , 这就为广开言路、听取不同意见 , 纠正执政中的失误提供了制度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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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制度
清朝刚刚建立时 , 各级官员的俸禄很低 , 正一品官年俸180两 , 七品知县一年才45两俸银 , 而且每逢灾荒战事 , 还要减俸或捐俸;犯了错还要罚俸 。地方上的办公经费本就少得可怜 , 三藩之乱时为了集中钱粮打仗又一再裁减 , 使得各级官吏不但生活费用堪忧 , 连办公费用也无法保证 , 只能设法从老百姓身上搜刮 。
雍正为了把控源头 , 杜绝贪污 , 在新政中加入了“耗羡归公”一项 。所谓“耗” , 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 , 对合理损耗的补贴 , 如熔铸银两时的零星损失;粮米收放期间的亏损等 , 此前由地方官在收税时每两银子加征少许 , 称为“火耗”、“耗羡” 。但在实际操作中 , 各级官员层层盘剥 , 不断加码 , 甚至出现征一两税收二两火耗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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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雍正明确规定标准 , “每两加耗五分” , 作为正常税收、统一征收、存留藩库 。一方面减轻了老百姓负担 , 另一方面从中提取“养廉银” , 发给各级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 。地方督抚每年一二万两 , 知县一二千两 , 实际上也算得上“高薪养廉” 。养廉银制度的实行 , 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 , 使雍正在位时期成为清朝吏治最好的时期 。
迁居回避制度
迁居 , 主要针对清军入关时立下赫赫战功八旗官兵及其子弟 。清军入关时 , 八旗军队将近20万人 , 其中近一半住在京城 , 其中有个别败类暗中贪污军饷甚至假扮强盗四处抢劫 , 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 。对这些人中的屡教不改者 , 往往以“重习满洲淳朴旧风”的名义 , 将其撵回东北老家 , 既减轻了京城的治安压力 , 也改变了风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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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 主要针对高官及其子弟 。清朝初年就明确规定 。对官员任职有外官避籍(包括本籍、祖籍和寄籍)、同官避亲(即亲属特别是直系亲属)的规定 , 为直系亲属者 , 京官不得在同一衙门;外任官不得在同一地区;连科举考试也要回避在本地考试或监考 。监察御史一类的官员不仅要带头执行这些回避制度 , 而且鉴于其工作性质 , 又为其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回避制度 , 任职回避的范围不仅是家乡 , 还包括家乡所在的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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