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物爆料|大连华讯:股票“送转”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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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讯提醒 , 送转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概念 , 一个是送股 , 一个是转股 。
送股是红股 , 相当于分的红利 。 转股是将公积金转成股份 , 不是分红 。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 , 又称附加资本或准备金.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当公积金富余时就可以转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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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高送转”是什么意思
高送转(配)是指送股或者转增股票比例较大 , 一般10送或转5以上的才算高送转 。 比如每10股送6股 , 或每10股转增8股等 。 送转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送转10.
高送转作为一种炒做的题材 , 相对多见于股市处于牛市阶段时 , 因为此时更容易受到股民追捧 , 而在熊市阶段由于股民相对不热衷这种题材 , 高送转的情况就相对较少 。
公布高送转之前 , 主力(庄家)一般都会提前知道(这种信息不对称有时不可避免) , 因此股价往往会出现预热 。 不过高送转的股票还是有一定的炒做价值 , 但只是炒做价值 , 并没有根本意义上的投资价值 , 只是具有投机的价值。
在公司“高送转”方案的实施日 , 公司股价将作除权处理 , 也就是说 , 尽管“高送转”方案使得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 , 但股价也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 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变 , 持有股票的总价值也未发生变化 。 “高送转”的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 , 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 , 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 而且 , 在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 , 由于股本扩大 ,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与送红股将摊薄每股收益 。
高送转只是迎合市场概念的一种炒作 , 实际上送股也好转增也罢都无根本意义 , 只有炒作意义 。 因为持有的股数多了 , 但价格也相应下来了 , 所谓背着抱着一般沉 , 股票总市值并无变化 , 主要是看有没有主力拉高股价 , 这样股民才有获利的机会 。高送转受追捧主要是一种心理因素 , 譬如说在牛市中某股10元一股 , 年报时10股送10股 , 而股价拦腰一半成了5元 , 视觉上价格较低容易吸引新股民跟风 , 就好像大白菜一块一公斤你嫌贵 , 而五毛一斤你就觉得便宜了的一样的无意义心理 。 填权后庄家获利丰厚 , 真实的复权价格已到天上 , 但跟风的并不感觉价格高 。 老股民虽然对这种游戏规则心知肚明 , 但既然大家认为大家都有这种心理 , 就形成了默认的击鼓传花式的博傻游戏 。 所以 , 在西方成熟市场 , 股民们并不太认可高送配 , 他们只认现金分红的持续能力 , 这才是根本 。 好在每种游戏规则都有其底线 , 不能轻易触碰 , 送转股票也是有基本要求的 , 要求公司基本面(股价 , 业绩 , 公积金等等)有基本条件 , 不是公司可以无限制送转的 。
当然 , 股票拆分本身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 例如 , 由于股价低 , 也就使得资金门槛相对降低 , 方便小资金的出入 , 提高流动性 。 譬如说 , 美国很多股票的股价每股成千上万美金 , 试想如果中国某支股票一万元一股 , 有几个股民会参与?既限制了小资金的自由 , 又影响了税收 。 当然 , 发达金融市场由于大资金较多 , 机构投资者较多 , 投资理念也不一样 , 也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
由限售股产生的送转股的取得成本 。
对于限售股产生的送转股的取得成本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做了明确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 , 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 , 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 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 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分页标题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 , 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 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 , 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 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
可见 , 不管是何种方式产生的送转股 , 总局均没有按照投资者表面上的支付对价0作为取得成本 。 这正体现了买入价不单单看支付对价的思路 , 同时也符合风险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的原则 。 这一原则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 ,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 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也有体现 。
由流通股产生的送转股的取得成本 。
相对于限售股而言 , 由流通股产生的送转股的取得成本总局无明确规定 , 业内也有很大的争议 。 有人认为 , 由于投资者未支付对价 , 转让计算销售额时买入价就是0 。 一页知税并不这么认为 , 流通股产生的送转股与限售股产生的送转股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 买入价按0计算一不符合总局对送转股买入价的定价思路;二不符合风险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的基本原则;第三限售股和流通股定价方式不同还造成税收不公平 。 一页知税认为 , 送转股前后投资者享受的权益并未增加 , 取得股票数量增加是对原持有股票的稀释 , 送转股买入价应参考被稀释股票下降的价值 。 实际业务中我们可以把送转股看作是取得现金分红和再投资两个步骤 , 分红金额就是股东大会作出送转决定当天的收盘价乘以持股数量 , 而在投资取得股票买入价等于分红金额除以股票增加数量 , 实际上就是当日收盘价 。 那么该部分送转股转让时 , 计税基础=转让金额-股东大会作出送转决定日收盘价*取得送转股数量 。 这样既保证了税收公平也保证了股息红利不征收增值税的原则得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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