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由“熊孩子踢坏影院银幕”想到的离异父母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近日 , 某地一家长放任熊孩子破坏影厅银幕 , 造成影院设备损失上万的视频在网络热传 。到底该如何赔偿 , 这个问题很简单 , 父母是监护人当然由监护人赔偿影院损失 。
但是这里我又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 , 在夫妻双方已经离婚 , 孩子归一方抚养的情况下 , 小孩子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 到底应当由那一方来赔偿呢 , 还是两方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两方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那么这个责任在两方之间又如何划分呢?

未成年人|由“熊孩子踢坏影院银幕”想到的离异父母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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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侵权 离异父母赔偿责任划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 , 夫妻离婚后 , 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的 , 并不会导致未成年子女与另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终止 。离婚后的父母仍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而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赔偿 , 其父母的责任承担 ,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婚姻法》第23条规定 ,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 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同时《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 夫妻离婚后 , 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 ,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 , 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在此类判决中 , 有法院会认定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 也有法院认定为补充赔偿责任 。更常见的则是 , 法院会笼统的表述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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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侵权 , 离异父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那这个“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到底双方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或是不正连带责任呢?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 , 根据上述《民通意见》的规定 , 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 , 离婚父母之间承担的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更不是不正连带责任 。该赔偿责任承担并非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 ,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 ,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具有任意选择赔偿义务人的权利 , 并无前提限制 , 也无顺序限制 。
而《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中的“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 , 则表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 , 只是在对方独立赔偿有困难的情况下 , 法院可以“责令”其赔偿 。因此 , 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之所以承担侵权赔偿 , 并非是被侵权人选择的直接结果 。而且 , 这里的“可以”二字也表明 , 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并非一定就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该赔偿责任承担并非补充责任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这是法定的补充责任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可见 , 补充责任是一种根据其过错大小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
而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 未成年人侵权赔偿 , 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 是在“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情况下 , 并且是“可以”责令其赔偿 。分页标题
也就是说 , 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并非根据其过错大小来判断 , 而是根据对方支付赔偿费用是否有困难来判断 。这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补充责任认定的依据 。该赔偿责任并非不真正连带责任 。
【未成年人|由“熊孩子踢坏影院银幕”想到的离异父母赔偿责任划分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大约有七个法条 。
比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再比如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综合看来 , 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两个个最显著的特点:
1、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没有主次之分 。并不像补充责任 , 只有在直接侵权人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 , 才能向补充责任人索赔 。
2、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之间不区分过错大小 。在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下 , 要首先认定义务人的过错大小 。
3、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有责任最终承担人和责任暂时承担人之分 。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来看 ,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为了使被侵权人权益能够及时得到保护 , 而做出的一种暂时性、替代性的赔偿模式 。责任暂时承担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 , 可以向责任最终承担人追偿 。
而在未成年人侵权赔偿案件中 , 毕竟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 , 如果认定其具有监管过错 , 或没有尽到监管义务 , 是非常不公平的 。
况且 , 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 “责令”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承担侵权赔偿 , 也并未包含有可以向对方追偿的规定 , 并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于责任最终承担人和责任暂时承担人的区分模式 。
综上而言 , 离婚父母之间对于未成年人因侵权而发生的赔偿责任承担 , 更像是《婚姻法》中离婚经济困难帮助、和照顾子女原则的一种延伸 。
在离婚后 ,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未成年子女侵权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 ,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而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 也会因陷入经济困境导致对今后未成年子女抚养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避免对方因赔偿陷入经济困境 , 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 而“可以”判定由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