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出租车临时停车开门致骑行人伤残 法院判决伤者获赔300余万元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采访人员吴文诩)“一辆载客出租车临时停车 , 在车内乘客下车时 , 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出租车车门 , 造成骑行人一级伤残……”采访人员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 , 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 , 该事件中的原告骑行人王女士将被告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 海淀法院经审理 , 判决二被告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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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诉称 , 2017年4月 , 汽车公司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临时停车 , 乘客下车开门导致当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摔倒受伤 。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 , 出租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 王女士认为 , 汽车公司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遂起诉要求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因事故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7年4月 , 张某驾驶A汽车公司出租车载客 , 在其临时停车、车内乘客下车时 , 适有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出租车车门接触 , 造成王女士受伤 , 两车损坏 。 事故因张某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造成 。 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且未保护现场 , 破坏原始现场 , 伪造事故后两车位置 , 故交管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 事故发生后 , 王女士住院多日 。 本案审理过程中 , 经王女士申请 , 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 , 结论为王女士为一级伤残 , 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 护理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此次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 因事故发生时张某系汽车公司员工 , 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 , 故就王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新华网|出租车临时停车开门致骑行人伤残 法院判决伤者获赔300余万元】此外 , 针对护理费问题 , 海淀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规定 , 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持其3人护理的护理费 , 根据王女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 在本案中暂确定护理期限为5年 , 从受伤起开始计算 。 对于后续护理费用 , 王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 但最长不超过20年 。 最后 ,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