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行为,购房|鹤岗市检察机关理论年会系列报道(四):第一届理论年会二等奖获得者发言及领导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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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获得者: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张龙
主题:虚假民事诉讼检察实务研究
2019年5月22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以“打击虚假诉讼共筑司法诚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 会上通报了检察机关在监督虚假诉讼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具体工作情况 ,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强调 ,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已成为检察机关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 。高检院、省院在民事检察工作要点也强调 , 突出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 发布虚假诉讼指导性案例 , 加大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办理力度 。本文结合我市实际办案情况及其他地区经验做法 , 重点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立法现状、发案领域及检察机关如何突破虚假民事诉讼作具体分析 。
一、虚假民事诉讼概念和立法现状
(一)概念
虚假民事诉讼是指诉讼主体相互串通 , 通过伪造事实、证据、法律关系 , 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 伪造各类证明文件、鉴定文书等手段 , 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 , 获得具有强制执行能力的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 以此来规避诉讼主体一方本应承担的其他民事义务 , 严重损害正常诉讼秩序 , 侵害其他民事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总结起来虚假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大特征:一是通过正常司法程序 , 为非法牟利获取合法外衣;二是诉讼主体之间相互串通;三是通过伪造各类证明文件 , 虚构虚假事实;四是损害司法秩序 , 损害公共利益或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
(二)立法现状
【违法违规行为,购房|鹤岗市检察机关理论年会系列报道(四):第一届理论年会二等奖获得者发言及领导点评】民事诉讼法修改后 , 在112和113这两个条文中对虚假民事诉讼作了规定 。112条明确了诉讼主体之间相互串通起诉应诉的 , 法院应予驳回 , 并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相应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13条明确了执行期间 , 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应当履行生效裁判确认的内容 , 法院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第一对虚假民事诉讼予以明确 。在民诉法颁布后 ,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在第110条、190条、191条、301条对如何预防虚假民事诉讼行为进行了细化 。其中110条明确了法院如认为确有必要 , 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 , 签署保证书及告知不如实陈述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190条第2款明确了当事人如提起虚假撤销之诉将被驳回起诉 , 并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 。191条明确了单位如有虚假民事诉讼行为将承担的后果 。301条明确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发现原审案件存在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 法院应终止再审程序 , 先审理第三人申请撤销之诉案件 ,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虚假诉讼的3种处理方式 。一是明确法院查明案件存在虚假借贷原告申请撤诉的 , 法院应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不允许当事人撤诉 。二是明确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参与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 , 法院应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并视情节情况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单位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情况 , 并视情节情况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二、虚假民事诉讼主要发案的几类领域
综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 , 本文第二部分将对虚假民事诉讼集中发生的几类案件 , 尤其是民间借贷案件作详细分析 。
(一)民间借贷领域
民间借贷案件因法律关系、借贷事实、借贷方式等伪造证据的要求比较低 , 所以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一直是居各类虚假诉讼案件之首 。当事人只需找一个亲朋、好友、单位同事等人 , 写一张借条和收条即可虚构整个案件 。针对此类案件 , 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要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出借一方是否具备借款给他人的能力;二是双方的借款缘由是否符合社会一般认知;三是诉讼中出借一方无原始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是诉讼一方或双方在某一期间内有多起民事诉讼纠纷;五是诉讼主体不参加庭审 , 全权委托代理人 , 而代理人的代理存在疑点的;六是庭审过程过于缓和 , 无实质性争辩;七是案外人提出异议 , 且异议有事实根据;八是在其他法律关系中诉讼一方或双方低价转让财产;九是诉讼双方或一方不正当放弃诉权的 。分页标题
(二)知识产权领域
该领域案件尤以商标认证最为普遍 , 有些企业因驰名商标无法获得认证 , 或者即使通过认证也需较长时间才能通过 , 因无法最快获得预期利益 , 所以通过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来达到认证商标的目的 。因此类案件严重干扰商标认证 , 最高法出台了关于此类案件管辖问题通知 , 通知明确了涉及驰名商标认证的案件 , 具体管辖法院及其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报批程序 。后最高法又出台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该解释明确了哪些案件法院对案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及确需审查案涉商标是否驰名需要审查的各项要素 。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 , 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已经成下降趋势 。然而考虑到东北地区经济社会情况 , 且此类案件可快速给企业带来利益 , 故此类案件在局地爆发仍有可能 。
(三)房地产领域
该领域案件是“顺应时代”的产物 , 2010年后我国出台房屋限购政策后 , 为逃避相应的政策或者逃避缴纳税费 , 此领域案件逐渐多发 。具体案件类型表现在 , 一是一方提起诉讼 , 请求认定房屋产权归属 , 进而逃避缴纳税费;二是部分企业为获得银行贷款 , 虚构相应买卖纠纷 , 进而获得银行贷款;三是为规避房屋限购或部分房屋无法过户 , 故意提起房屋产权诉讼 。实践中以第三类案件最为五花八门 , 有夫妻双方提请离婚诉讼进而获得相应资格的;有将房屋买卖关系虚构成借贷关系进行诉讼的;有一个共有人起诉其他共有人要求确认房屋归属的;有不具有购房资格人委托具有资格人购房 , 然后双方再通过诉讼确权的 。
(四)其他领域
司法实务中除上述三类案件外 , 仍有部分领域发生虚假诉讼也需要引起注意 。如以特定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 此类案件因企业资不抵债 , 部分企业伪造欠工人工资等证据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另如车辆保险理赔案件 , 此类案件主要是部分车主未购保险 , 发生事故后挂靠其他车主保险 , 或者没达到相应理赔标准 , 虚构事故骗取保险的 。再如离婚纠纷案件夫妻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 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 。
三、如何排查虚假民事诉讼
虚假民事诉案件虽然发案领域繁多 , 但是通过类案化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共通之处 ,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一)案涉主体 ,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虚假诉讼的涉诉双方 , 基本都会在诉前进行合谋串通 , 有的诉讼双方事前可能会彩排演练 , 同时由于虚假诉讼很可能弄假成真 , 作为配合一方参加诉讼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信任度 , 这就决定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 , 或者亲属 , 或是朋友 , 或是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所以案件审查过程中 , 如果判定存在虚假诉讼可能 , 那么我们首先从外围摸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这样的特殊关系 , 以此为基础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
(二)庭审过程 , 是否存在实质性对抗
我国现实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自认予以了认可 ,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了承认 , 那么对方当事人是免除举证责任的 。从司法实务看 , 虚假诉讼案件的庭审是“十分暧昧”的 , 往往对方缺席法庭 , 或者是对对方的诉讼请求另一方全单接受 , 这是有违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 。从我国传统观念看 , 社会普通群众是不愿意进入司法程序的 , 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往往是矛盾突出 , 争议很大的案件 , 所以对无实质性对抗的案件要着重审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 , 随着法检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的增强 , 涉诉当事人也会相应地变换策略 , 在庭审中不简单进行自认 , 而是进行无实质性的对抗 , 一方积极委托代理人应诉、答辩 , 而代理人对另一方的诉讼主张又全盘接受 。对于调解、和解的态度 , 也从积极主动要求变为象征性的模棱两可式接受 。分页标题
(三)诉讼程序 , 是否迅速达成和解
部分案件当事人因存在其他诉讼 , 且他诉在本诉之前 , 当事人为了能够尽快拿到本诉裁判 , 故一般会选择结案较快的调解、和解程序 , 进而达到他诉生效后无法执行或无法全部执行的目的 。部分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是伪造的 , 此类证据往往经不起推敲 , 所以为了规避庭审过程中虚假证据败露 , 当事人往往也会选择调解、和解结案 。
(四)其他细节情况 , 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是案涉基本法律事实 。主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诉争事实 , 如果案涉事实被查出存在虚假 , 那么整个裁判自然虚假 , 具体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交易情况等是否实际存在 。二是借助大数据情况 , 审查案涉当事人是否存在其他关联诉讼 , 可以借助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大数据平台 , 往往案涉当事人在本诉过程中还牵涉其他多个诉讼 , 如果本诉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他诉的事实或证据存在矛盾 , 那么必然有一案件是虚假的 。三是注意委托代理环节 。委托代理环节是虚假诉讼的高发环节 ,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 , 务必要仔细审查 。当事人要想迅速调解 , 一般会伪造虚假的委托代理关系 , 让律师来充当搭戏的对方 , 自己不出面 。当然 , 律师是否明知 , 将会成为其是否需要承担虚假诉讼责任的依据 。四是询问当事人需要注意技巧 , 要选择获利最小者或案件改判利益受损最小者为突破口 , 重点把握先收集客观证据后收集主观证据 , 先调查外围证据再接触核心当事人的查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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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点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广平
去年以来 , 我市检察机关按照省院的工作部署 , 通过上级院交办、依职权发现 , 先后监督办理了43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 , 办案数量、质效居全省前列 , 相关经验情况获得的省院高继明检察长的肯定 。我想就如何发现案件线索及如何做好调查核实是一直困扰各院的难题 。第五检察部汇报的这篇论文很好的破解了各院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
一、如何发现案件线索
根据《监督规则》的规定 , 虚假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渠道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机关控告或举报;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 。司法实践中 , 当事人申请监督这一来源渠道难以发挥作用 。多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中都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形 , 这使当事人申请监督这一来源渠道形同虚设 , 仅能在行为人单方侵害时发挥作用 。但行为人单方实施虚假诉讼的情形较少 , 这导致当事人申请监督渠道的堵塞 。其次 , 案外人控告、举报这一来源渠道较窄 , 仅限于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的的违法情形 。最后 , 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案件这一渠道受限 。实务中 , 检察机关主要是在专项监督工作中和查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 , 发现虚假民事诉讼的案件线索 。但由于案件牵连情况和原始案件客观情况等对案件线索发现的限制 , 检察机关难以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线索 。该篇论文就虚假民事诉讼的高发领域作了详细的分析 , 那么我们在日常监督办案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这些发案率较高的领域 , 针对某一领域开展专项活动 , 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二、如何运用好调查核实权
民诉法第210 条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 , 《监督规则》对“调查核实”作出了细化规定 。检察机关在监督虚假民事诉讼的过程中 , 通过合理运用调查核实措施 , 有效打击了虚假民事诉讼 。但是 , 调查核实权的运行仍存在一些障碍 , 民事调查核实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 , 检察机关在监督虚假民事诉讼过程中 , 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 。由于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通常存在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情况 , 行为人往往不会配合检察机关如实告知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在监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时 , 人民法院也存在不予配合的情况 , 甚至还可能设置障碍 。该篇论文很好的将他们在具体办案中的一些做法进行了归纳、总结 , 比如我们发现某一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 , 要重点排查案涉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 如果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再进一步排查案件结案方式和案件是否存在其他关联诉讼等 , 外围排查工作做细做实之后再接触当事人 , 往往案件就很容易突破 。分页标题
三、不足之处
本片论文整体结构合理 , 但存在部分内容论述不充分 , 仍有研究、探讨的空间 。
最后 , 希望张龙及五部同志在今后的办案中继续总结好的经验做法 , 办典型案、精品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