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经营不合格食品,瑞安这家豆制品店被罚!

_原题是:经营不合格食品 , 瑞安这家豆制品店被罚!
来源:瑞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0年8月20日对当事人瑞安市益泽豆制品店瑞安市益泽豆制品店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豆芽)一案依法拟做出瑞市监告字[2020]1179号 , 行政处罚告知内容如下:
经查明 , 当事人于2018年7月6日从望江菜场以每公斤2.4元的价格购入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7.5公斤 , 并在瑞安市周松菜市场内进行销售 。截至2018年8月1日案发时止 , 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共计售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6公斤 , 另外1.5公斤被检测院工作人员抽样取走 。且当事人从事黄豆芽销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 , 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另经营场所面积为6平方米 , 合计货值30元 , 违法所得30元 。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二、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
本局拟决定:一、对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之规定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二、对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30元 , 处罚款3100元 , 合计罚没款3130元 。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 ,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现予以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 , 即视为送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 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 视为放弃此权利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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