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门受伤缝了9针,物业自称没责任 听律师咋说
_本文原题: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门受伤缝了9针 , 物业自称没责任 听律师咋说
9月22日 , 正和朋友说着话、步伐较快的成都女子婷婷(化名) , 没注意到前方有门 , 直接撞上了一栋办公楼大门口的透明玻璃门 , 导致额头撞破 , 血流不止 。 到医院检查 , 婷婷伤口较深 , 最后缝了9针 。 医生表示很可能会留下疤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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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额头撞破 。
事发突然:
走路撞上玻璃门受伤缝了9针
透明玻璃门无任何提醒标识
9月22日中午 , 成都女子婷婷和朋友来到郫都区办事 , 把车停在地下停车库后 , 随机选了一个方便的出口 , 通过停车场电梯到了一楼 。
婷婷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电梯出来后就是大厅 。 要去办事的大楼是隔壁的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区) , 所以先从这个大厅出去 。 我和朋友正常走路 , 但我走得快一些 , 然后侧着头和他说话 , 余光只注意前面是空的 , 就是看不到有门 。 那个玻璃门是感应的 , 我还没反应过来就直接撞了上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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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婷撞到的玻璃门 。
当即 , 婷婷的额头流血了 , 从额头流到衣服上后她才反应过来 , 于是就去医院检查 。 婷婷说:“刚开始我以为不严重 , 也没想到找物业 。 先去了社区医院 , 说不好弄 , 又去了郫都医院 , 还是说不敢弄 , 让我去省医院看看 , 最后才在省医院看的 , 伤口很深 , 缝了9针 。 ”
物业回复:
物业自称没有任何责任
先说监控瘫痪 , 后又称走路不看路
“我没想到这么严重 , 缝了9针 。 医生说不能运动 , 不能吃辛辣 , 还很有可能留疤 。 这个时候我才回想那个玻璃门 , 真的一点标识都没有 , 透明的一大块 , 很容易看错 。 ”婷婷表示 , 事后第二天 , 她继续去郫都办事 , 同时也找了那栋楼的物业 , 却没想到物业的态度让人气愤不已 。
婷婷找物业交流时都录了音 。 物业认为虽然玻璃门没有贴标是他们工作失误 , 但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 , 物业不可能对所有撞了的人负责 , 也许是婷婷走路看手机撞上了 。 而婷婷坚称自己是正常走路 , 可查看监控 , 但录音中物业工作人员说这里的监控基本是瘫痪的 , 玻璃门有5年了从没出过事 。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谈 , 最后没有结果 。
“我肯定自己是主要责任 , 但是物业先不说赔偿 , 态度还那么差 , 说他们没有责任 , 我说这么大的玻璃门设施不到位 , 怎么可能没有责任?这个工作人员打比方说:人去火锅店吃火锅烫了舌头 , 还要找火锅店负责吗?”婷婷表示 , 等她之后办完事 , 物业又来了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查看了监控 , “先说监控是瘫痪的 , 后又说他们看了监控 , 说我自己走路不看路 , 还是我自己的责任 。 ”
现场走访:
【红星新闻|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门受伤缝了9针,物业自称没责任 听律师咋说】物业称已采取措施采购标贴
拒绝采访人员察看监控
9月26日下午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跟随婷婷来到事发地点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在现场看到 , 婷婷所要出的大门就在成都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区)隔壁的一栋楼 。 经了解 , 这是一栋办公楼 。 大门共有4块玻璃 , 中间两块感应开门 , 整个玻璃门干净光洁 , 没有任何标识 。 从里往外看 , 除两块玻璃直接重合处颜色略深 , 其余地方透明得几乎像没有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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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门干净光洁 , 没有任何标识 。
婷婷回忆 , 自己很早之前也来过这里办事 , 走的是相同出口 , 这次和朋友一起边走边说话 , 只用余光注意到前面 , 脑海还闪过念头“怎么门好像没有了” , 因步伐较快 , 自己还没反应过来 , 就撞到正在开的一扇门上 。
这栋办公楼所属的物业名叫金房物业集团物业服务中心 , 一位姓马(音)的经理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确认事情是在这里发生的 , 但没有权力接受采访人员采访 , 可以向上级机关、业主方申请 , 物业有相关监控 , 如果有必要的话 , 可以向相关部门出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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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房物业集团物业服务中心 。
但马经理表示自己看过监控 , “是什么情况 , 她心里应该比我清楚 。 她是和一个男士一起 , 出电梯的时候男士是正常走的 , 她是侧着头边走边说 , 走得很快 , 步伐比男士快了很多 。 走到门口 , 门正在开的时候 , 她还在往前冲 , 我不知道她看没看到 。 ”
同时 , 马经理表示这栋楼是自己的业主方公司的办公楼 , 每天过上过下很多职员 , 都没有发生过事故 , 婷婷的事只是一个意外 , 而且婷婷到政府中心办事应该走另一个口到一楼 , “没有硬性规定玻璃门一定得贴标识吧?这个我们真没有责任 。 ” 分页标题
但是事发后 , 物业正在采取措施 , “正在做标贴 , 这个标贴不是贴我们物业的标贴 。 我已经跟业主方反映了 , 他们在做了 , 之前做过一批但是不够 , 正在申购 , 但采购需要流程 。 ”
最后 , 马经理再三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强调 , 今天他的说法只是代表个人 , 不代表公司和业主方 , 他还对采访人员提出察看监控的要求表示了拒绝 。
■律师说法
双方都应担责
物业到底有没有责任?是不是如工作人员所说没有任何责任?针对婷婷遇到的情况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咨询了律师 。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 ,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需要对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 , 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来确定 。
从现有情况看 , 如此大的一扇玻璃门 , 没有相应的安全提示 , 正常情况下很容易让人误撞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提供相应的服务 。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 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若婷婷非该小区业主 , 如果物业公司对婷婷受伤存在过错 , 婷婷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但在损失承担问题上 , 也要考察婷婷是否存在疏忽和过错 , 若存在 , 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若协商无果 , 婷婷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宋宏宇律师表示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 物业公司利用办公楼进行经营 , 符合从事经营的主体条件 , 其对进出大楼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
因此 , 其未对透明玻璃门进行任何警示 , 存在一定的过错 。 但是 , 婷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对进出大楼的事实应当存在清醒的认识 , 故其自己进出大门时也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 其走路时处于回头、着急的状态 , 对撞到玻璃门也存在一定过错 。
因双方对损害后果均具有一定过错 , 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 。 如果婷婷要通过司法手段主张赔偿 , 建议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刘成梦 摄影报道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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