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脚面受伤被取消入伍资格后,男子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举证不能,赔偿1.6万元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1日 , 预备役人员张某某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工作时脚面受伤 , 送至某区医院救治 。 值班医生仅对其伤口进行清创缝合处理 。 事后 , 张某某因脚伤疼痛 , 于8月1日到某市中心医院治疗 , 诊断为:右侧胫骨前肌腱离断 , 需进行右踝开放伤手术 。 张某某入院治疗20天 , 支付医疗费26440.86元 。 除医保报销16000元外 , 其余由个人支付 。
2019年9月 , 某市征兵办决定取消张某某2019年预征入伍资格 。 张某某因未能服兵役 , 于2019年10月申请退出预备役民兵组织 。 事后 , 张某某将某区医院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被告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张某某未能服兵役所造成的损失等合计8万余元 。
被告医院辩解
【法律|脚面受伤被取消入伍资格后,男子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举证不能,赔偿1.6万元】1.医院虽对张某某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 , 但并未造成损害后果 , 被告对原告门诊治疗处置产生的费用系必然发生合理费用;
2.原告在某市中心医院产生的费用 , 是原告治疗肌腱损伤本应支出的费用 , 并不是因为我医院漏诊而扩大、增加的费用 。 不是因漏诊造成的必然经济损失;
3.关于原告请求未能服兵役造成的损失 , 不是因漏诊导致必然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 不能由医疗机构承担此项费用 。
法院审理

法律|脚面受伤被取消入伍资格后,男子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举证不能,赔偿1.6万元
本文插图
style="text-align: start">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三)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 。
本案开庭审理时 , 被告未能就其上述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 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 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鉴于被告上述抗辩证据不足 , 本院不予采信 。
法院在确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后 , 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16054.06元 。
本案启示
本案中 , 某医院医生在未对张某某伤情进行医疗仪器检查的情况下 , 仅凭主观判断就下结论 , 继而对张某某进行草率处置 , 导致张某某肌腱离断的伤情未能得到准确及时的治疗 , 延误了病情 , 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 在此情形下 , 上述费用是否与医院漏诊之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 以及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 , 举证责任在医院 , 医院即未申请鉴定 , 也未能举证证明 , 当然应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