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清朝官制体系中的三司是哪三司?三司会审代表什么?

序言: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 , 各方面的机制体制都是比较完善的 , 可以这么说 , 清朝的官制制度发展到了中国官制的最高峰 。同时 , 作为新的朝代 , 在建立各项制度时 , 对比前一朝明朝时 , 清朝对很多官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 使之更加符合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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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官制体系可以用五个字形容 , 那就是“九品十八级” , 对于管控国家是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 。而瀚海要说的三司正是这个体系中的一部分 , 是清朝中央机构的合称 。
下面瀚海就通过逐一的分析来讲清楚何为三司 , 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
首先 , 三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 是清朝的中央司法机构 。
在有清一代 , 三司又分为京官三司和外官三司 , 但是在大多数语境之下主要是指京官三司 。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构 , 刑部和大理寺、都察院都负责司法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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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部――六部之一主要负责审判和刑狱 , 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 。
刑部是六部之一 , 早在隋朝创立三省六部制的时候刑部就已经存在了 。从隋朝开始刑部一直是作为一个审判和刑狱机构来发挥其职能的 。在刑部设有刑部尚书 , 他是刑部的主管官员 。在刑部尚书之下还设有侍郎 , 是刑部尚书的副职 。按照现在的话来说 , 刑部尚书基本上就类似于现在的司法部长 。刑部侍郎似于现在的司法部副部长 。
“掌天下刑罚之政令 , 以赞上正万民 。凡律例轻重之适 , 听断出入之孚 , 决宥缓速之宜 , 赃罚追贷之数 , 各司以达于部 。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 , 大事上之 , 小事则行 , 以肃邦犯 。――《光绪会典》
上面是《光绪会典》 , 对于刑部的职能进行的规定 。通过这段史料我们就可以看出 , 刑部是中央的主要司法机构 , 小到偷鸡摸狗的小事 , 大道颠覆国家政权的大事 , 都是由刑部来进行审理的 。由此可见刑部的权利还是十分大的 。但是在封建社会 , 刑部的权力再大也无法超过皇权 。刑部必须在皇权允许的范围之内行使司法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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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清朝官制体系中的三司是哪三司?三司会审代表什么?】二、大理寺――掌管案件的审理和复核 , 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
大理寺的设置时间也是非常久远了 , 从北齐时就已经设立了大理寺 , 后来大理寺又经过隋唐时期的发展 , 等到明清时期职能基本定型 , 而且各方面的机制体制也逐渐完善 。如果有重大的刑事案件 , 皇帝或是交由刑部审理 , 或是交给大理寺审理 。如果要是刑部审理的刑事案件 , 在案件了结之后还要经过大理寺的复核 。实际上大理寺就是一个专职的审判案件的机构 。他不像刑部那样只能比较复杂 , 比如刑部除了审判案件之外 , 还要制定法律规定 , 管理地方的司法机构 , 参与国家大事的决策等等职能 。而相比之下大理寺则单纯的多 , 大理寺只有一个职能那就是审判案件
凡断公案 , 先上正看详当否 , 论难改正 , 签印注日 , 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 , 具记改正 , 长贰更加审定 , 然后判成录奏 。”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 , 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 , 然后注拟 。――《清史稿》
上面这一段文字就是史书中对于大理寺职能的规定 。上面这段文字主要就是记录了一个案件经过刑部审理之后还要经过大理寺的复核 , 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只有经过大理寺的复核之后才能够作为最终的案件的判决结果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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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察院――明清两代的最高监察机关 , 相当于现在最高检察院 。
都察院在中国历史上产生的比较晚 , 在明太祖时设立 。朱元璋废除前朝的御史台 , 设置了新的监察机构――都察院 。都察院主要以都御史 , 副都御史为主管官员 。明太祖朱元璋在设立之初对都察院的职能就做出了规定 , 它的主要职能就是“监察百官 , 辩明冤枉” 。实际上就是一个监察机构 。
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 , 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 , 以方便其行事 。至雍正元年(1723年) , 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 。乾隆十三年(1748年) , 废左佥都御史 。清代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 , 既审核死刑案件 , 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 , 还监督百官 。――《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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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中央设置都察院之外 , 在都察院之下还设置了13道都察御史 , 他们主要是监察地方官员 , 不同的监察御史也有不同的职能他们的具体职能如下:
弹劾地方官员 。有的公开露面弹劾 , 有的密封奏章弹劾 。清查两京狱讼案件的审理有无拖延枉曲 , 巡视京都军营 , 监都乡、会试及武举 , 巡视光禄 , 巡视仓场 。清理军队 , 提督学校 , 巡视盐政、茶马 , 巡视漕运 , 巡视关税 , 催运 , 监督烙马印 , 屯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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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司会审――清代司法审判的最高形式!
所谓三司会审 , 就是指在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当中 ,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联合审理 。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三个部门分别起不同的作用 , 刑部的作用是对案件进行审判 , 大理寺的作用是对案件进行复核 , 督察院的作用是监察审判过程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三个部门联合发生作用 , 这也标志着清朝的审判制度趋于成熟 。
瀚海说:
其实三司会审制度来自于隋唐时期的三司推事 , 当时这三个部门就已开始联合在一起 , 共同处理一些棘手的事情 。一些大案要案先由刑部尚书负责审理 , 大理寺卿进行复核 , 再由御史台进行监督 。也就是说 , 三司会审就是三司推事的一种变体和发展 。
不过在封建王朝 , 任何制度的形成在最后都失去了原本的正义、公平 , 成为了有权有势的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 , 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