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监管引导私募基金良性发展 行业步入“良币驱逐劣币”时期

    本报采访人员 王宁
    日前 , 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 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面 , 这预示着参与私募投资的基金或其他投资者从此将有据可循 。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证券日报》采访人员 , 《规定》基本对目前私募基金可开展的业务进行了全面的细化 , 进一步规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内容 , 例如对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等 , 其中 , 对私募基金和管理人的负面清单的明确 , 以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 都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起到更好地引导作用 , 可以预期 , 私募行业由此进入“良币驱逐劣币”时期 。
    私募告别借贷与配资业务
    近些年 , 私募基金发展迅速 , 市场规模扩容明显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 , 截至今年8月末 , 全市场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447家 , 管理基金数量89784只 , 管理基金规模15.02万亿元;私募基金已然在资本市场中逐渐发挥了重要作用 。
    《证券日报》采访人员根据《规定》内容来看 , 基本包括了六个方面: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和业务;二是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是确保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
    上海某私募公司相关人士告诉采访人员 ,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 这意味着 , 私募公司要告别此前“灰色地带”业务 , 例如通过基金形势开展的借贷和场外配资等 。
    “部分私募公司借私募基金的形势开展一些民间借贷和场外配资业务 , 而在这次发布的《规定》中 , 明确这些业务都被禁止 , 私募公司的主业是投资管理 , 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 , 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 ”上述私募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
    事实上 , 监管层肯定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做出的贡献 , 也指出了在快速发展中暴露的问题 , 例如: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 , 《规定》强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 , 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
    进一步强调从业规范
    《规定》除了对业务开展进行了明确外 , 对基金管理人和产品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 例如 , 强调合格投资者要求 , 不能通过微信等公开渠道推介;基金管理人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 不得夸大片面宣传;不得虚假宣传 , 不得拿政府出资等名义增信等 。
    《规定》指出 , 不得为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 , 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 , 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 , 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 ,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 分页标题
    北京某百亿元级私募相关人士向采访人员表示 , 《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本质 , 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 , 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 , 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同时 , 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 以及在募集资金时拿权威机构背书等行为 , 都是不被允许的 。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 , 《规定》内容基本涵盖了目前私募基金所涉及的业务 , 包括可开展的 , 以及“打擦边球”“踩红线”的边缘业务 , 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主业有哪些 , 可以预期 , 私募行业由此正式进入“良币驱逐劣币”时期 。 “未来私募基金的发展将进入优胜劣汰阶段 , 真正具备核心投研能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才是能够被投资者所认可的管理机构 。 ”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