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
_原题是: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 , 有它撑腰!
面对不法侵害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绝不是唯一:可以为了自身安全而迅速躲避 , 也可以为了固定证据而冷静隐忍 , 但如果决定奋起反抗 , 不用怕 , 司法为勇敢撑腰!
正当防卫 , 这个"古老"的话题 , 如今有了更加丰富而明确的内涵 。 9月3日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意见开宗明义地写道:
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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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意见 , 可不是简单对现有法律的重申和宣示 。 它用清晰直白的语言 , 对具有争议的学术问题给出司法实践的答案 , 它用果敢坚定的信念 , 指导司法机关从今往后的执法办案 , 更重要的是 , 它用最真诚炽热的情感 , 回应大家的关切--关于公平 , 也关于深藏于每个人心中的正义 。
为什么这么说 , 看完新规的这3个要点 , 你就能明白 。
1、防卫的范围扩大了!
针对什么样的行为、什么样的人 , 可以正当防卫?曾经这是一个众说纷纭的"学术问题" 。 汗牛充栋的著作、论文各有看法 , 又都能自圆其说 , 似乎皆有道理 。
毫无疑问 , 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这样往往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 , 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那么 , 对盗窃、诈骗这样似乎"不那么危险"的犯罪能不能正当防卫?
对于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显然可以正当防卫 , 那么自己跳入危险之中"路见不平 , 仗义出手"算不算正当防卫?
对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可以正当防卫 , 可如果实施犯罪的是孩子或者精神疾病患者 , 还能不能叫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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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曾让学者在长夜孤灯下抓掉大把头发的问题 , 现在新规给出的答案 , 非常明确: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 。 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 , 也包括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 , 甚至包括财产犯罪比如盗窃、诈骗 。
--不法侵害包括针对自己的 , 也包括针对他人的 。 如此一来 , 一些见义勇为的行为终于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评价--他们的"学名"叫做"正当防卫" 。 法律名副其实成为成文的道德 , 两者将释放出更大的合力 。
--可以防卫未成年人 。 新规这样规定 , 成年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 可以实行防卫 。 通俗来说 , 对胆敢犯罪的"熊孩子" , 骂得也打得 。
--可以防卫精神疾病患者 。 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 , 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可以进行反击 。
--可以防卫实施不法侵害者的现场同伙 。 举个剧集中常见的例子 , 主角面对一群歹徒的围攻 , 小头目虽未直接动手 , 却在一旁指挥 , 这时采取"擒贼先擒王"的策略 , 并未逾越正当防卫的范围 , 坏人"活不过三集"于法有据 。
福建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在那些曾受到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中 , 都能看到这些新规的雏形 。 司法实践回应社会关切 , 追寻公平正义的智慧结晶 , 如今在新规中熠熠生辉 , 引人注目 。
其实 , 能够平息"学术争议"的 , 与其说是司法机关的一锤定音 , 不如说是人们心中早已存在的正义共识 。
2、防卫的时间延长了!
啥时候可以进行防卫?
这看起来似乎不是个问题 , 众所周知 , 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 , 如何定义"正在进行"这四个字 。 一谈定义 , 总会让人陷入苏格拉底式的诘问--分页标题
当一个人配刀带剑朝你冲来 , 算不算"正在进行"?
当他刀剑出鞘寒光闪烁 , 是不是"正在进行"?
当他的剑突然停了下来 , 离你的喉咙只有0.01公分 , 还叫不叫"正在进行"?
又或者他捅了一刀就闪开了 , 跑到了伤害不到你的距离 , 还能不能称作"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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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形而上的争论和假设会让人感到有趣 , 但如果出现确切的案件 , 一旦没有统一的标准 , 则会让人渐渐失去对法治的信任 。 统一司法尺度 , 正是新规的重要现实意义所在 。
新规这样定义不法侵害的整个过程:
--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
--过程:侵害虽然中止、暂停 , 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 , 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 , 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
--结束: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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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特别提出的是 , 新规的定义不是僵化和机械的 , 判断非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 不能以"上帝视角"拿着秒表卡尺和放大镜逐帧检视 , 也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自以为是来妄自评价: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 , 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 , 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 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 不能苛求防卫人 。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 , 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 , 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
它大声地提醒司法者 , 不要让干巴巴的逻辑 , 掩盖了活生生的人;它不断重申着那句谚语 , 坚定着人们心中对法治的信仰:
法从不强人所难!
3、司法的尺度更严谨了!
【正当防卫|谁死伤谁有理?正当防卫,有它撑腰!】范围更宽、对象更广、时间更长 , 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更"松"了吗?
绝非如此!内涵扩大意味着外延的缩小 , 规定得越详尽 , 应当遵循的规则就越多 , 猜测和不确定性就越少 , 一系列全新的规定只会让司法更"严" , 而非变"松" 。
同时 , 新规中 , 那些"防患于未然"的条款 , 让人眼前一亮:
--挑衅绝不能带来正当防卫 。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打破了"斗殴无防卫"的桎梏 。 琐事引起的斗殴中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滥用防卫权被"开除出籍" 。 因显著轻微的侵害而取人性命 , 甚至连"防卫行为"都不能被认定 , 例如在一起典型案件中 , 被告人因人打了耳光 , 随即抽刀砍向了对方头部 。 不属于正当防卫 。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 , 标准不再二选一 。 新规明确 ,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 同时明确 , 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考量社会认知和现实情况 , 轻伤以下不算"重大损害" 。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防卫过当与加害行为 , 本就不可同日而语 , 对于防卫人的一时失控、反应过激 , 法律的态度也是遗憾 , 而非谴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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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完新规的要点 , 不妨再从中"跳出来"再次审视它的全貌 , 你会发现它勾勒出司法过程的一个清晰轮廓:分页标题
当按照法律条文的指引 , 得出一个定罪量刑的结果后 , 需要再把这个结果带入到人民群众心中的正义感里重新"计算"一遍 , 方能得出一个经得起无愧历史、不负人民的判决 。 司法的开放来源于此 , 司法的温度亦来源于此 。
简而言之 , 无论对于司法者还是普通人 , 都是一句话--
不失于理 , 无愧于心 , 便无需担心有负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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