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女子花1万元“投资”舞蹈室,从未得到分红,舞蹈室:只是营销方式

来源 | 潇湘晨报
采访人员 | 骆一歌 实习生廖敏君
现在越来越多人注重身体健康 , 去健身房、舞蹈室办卡锻炼也逐渐成为一种“流行趋势” , 但一些场馆为了吸引消费者办卡 , 营销套路层出不穷……
谭女士最近就卷入了一场经济官司 , 去年 , 她经人介绍准备投资一家舞蹈室 , 为此缴了1万元费用 。 今年3月 , 正当她在舞蹈室附近租了房子准备认真经营时 , 对方却告诉她:“1万元并不是投资 , 只是购买(舞蹈)产品的费用 。 ”
2019年 , 谭女士经人介绍 , 到一家位于长沙市韶山中路云鼎公馆4楼的“灵子舞蹈”进行投资 。 谭女士与对方签署了名为“共享合伙人合同” , 花了1万元 , 成为了该舞蹈工作室的“共享合伙人” 。
正当谭女士打算认真“经营”这个项目时 , 却被推荐办舞蹈学习卡 。 花了1万元的谭女士没有享受到“合伙人”经营、分红等权利 , 而是在舞蹈室跳了3个月的舞 。
后经询问 , 她才得知自己所交的钱并不是用来“投资” , 而是所谓的“门槛费” 。 这1万元到底是什么费用?9月1日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展开了走访 。
“合伙人”只是在舞蹈室跳舞
谭女士告诉采访人员 , 2019年9月17日 , 在一名谢姓女子的“项目推荐”下 , 她在该舞蹈室交了3000元定金 。 第二天 , 双方签订了“合伙人合同” , 并通过贷款的方式付了尾款 。
谭女士拿出了自己与“长沙市雨花区琳溪舞蹈教育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琳溪舞蹈”)签订的“共享合伙人”合同 。 其条件与政策中称 , 谭女士方“自愿获得共享合伙人发展资格” 。
今年3月 , 谭小姐在舞蹈室附近租了房子准备认真经营此项投资 。 “然而来舞蹈室的时候 , 别人问我要办什么卡” , 这令她感到奇怪 。
采访人员看到 , 在合同中写着 , 谭女士方一次性缴纳1万元成为共享合伙人 , 并获得等价的产品 。 合同中对“产品”的定义是舞蹈室的半年卡、年卡、双项高级班、全能花漾卡以及教练班 。 同时 , 规定此项学习资格不可转让 , 不可退还 。
“后来我找对方谈 , 说1万元并不是投资 , 而是一个‘门槛费’ 。 ”谭女士称 , 这个“门槛费”可以用来购买产品 , 同时获得一个拿高额提成的资格 。 在双方的合同中写着 , 谭女士如果发展新学员可获得业绩40%的提成 , 发展新合伙人可一次性提成4000元 。
采访人员联系上了推荐谭女士的介绍人谢小姐 , 对方称是谭女士之前一起跳舞的好友 。 谢小姐之前与舞蹈室签署了“共享合伙人”合同 , 而谭女士则是自己推荐的“新人” , 事后舞蹈室确实给了4000元的提成 。
对于这样的模式 , 谭女士表示不认可 , 并直言“感觉像传销” 。 她表示 , 自己从未享受过类似分红、经营等作为合伙人的实质性权利 。 之后要求跟舞蹈室解除合同退回交付的1万元的要求遭到拒绝 。
【长沙一女子花1万元“投资”舞蹈室,从未得到分红,舞蹈室:只是营销方式】谭女士说 , 归根结底 , 就等于自己花了1万元办了张舞蹈学习卡 。 以灵子工作室的收费标准而言 , 这个收费接近教练班的5年卡 , “很少有人愿意一次性办个五年的卡吧” 。
回应:“合伙人”不等于股东
1万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1日 , 采访人员联系上了琳溪舞蹈的经营者胡先生 。
他否认了“门槛费”一说 , “1万元就是(舞蹈)产品的费用 , 同样可以拥有门店合伙人的资质 。 如果带了客户 , 就可以享有提成 。 ”
同时他否认“共享合伙人”的性质是成为舞蹈室的股东或员工 。 胡先生表示 , 招募“共享合伙人”是舞蹈室的一种营销模式 , “鼓励学员再拉学员进来 , 这本身就是一个营销渠道 , 我们觉得这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式 。 ”
他强调 , 目前已有十余个像这样的“门店代理人” , 除谭女士之外无人对此提出异议 。 “别人已经做了那么久觉得挺好的 , 就她总说我们是传销 。 ” 分页标题
目前 , 谭女士要求退钱未果 , 已将琳溪舞蹈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 。 此案将于下周开庭 , 琳溪舞蹈方表示将积极应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