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三|新中国第一起“枪下留人”案:犯人反常引起注意

 
安乐三|新中国第一起“枪下留人”案:犯人反常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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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死刑犯在押赴刑场执行枪决途中表现异常 , 引起检察员的注意 。 经再三审问 , 断定这很可能是一起错案 。 于是 , 执行死刑的命令被暂缓执行 。 最后 , 案情终于露出庐山真面目……
这是50多年前一起真实的旧案 , 并且因其是我国解放后第一起在监督执行死刑中平反的冤案而载入史册 。
黄泉路上喊冤
1955年12月30日 , 山东省胶县(今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明智接到命令 , 由他负责监督对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执行死刑 。
按原定计划 , 将死刑犯安乐三押到胶县十六区张应村 , 召集群众举行公审大会 , 宣判犯人罪行后就地枪决 。
胶县城距十六区有40余华里 , 由于安乐三此时还不知自己就要被枪决 , 一路上态度老实 。 当押解人员来到区公所驻地大朱戈村时 , 安乐三觉察出今天将被处决 。
此时 , 迎面来了一位老人 , 安乐三突然跪在地上 , 哭喊起来:“舅 , 我是安乐三 , 我死得好冤啊 , 我死后叫我儿子上北京给我申冤!”说完 , 趴在地上呜呜地哭起来 。
刘明智检察员以为是犯人临死前的撒野 , 所以也没多想 , 就继续让民警们押着犯人朝区公所走去 。
押解人员到区公所已是中午 。 杨成起反映:“犯人一个劲地喊冤 , 说他没有人命罪 。 让他吃饭 , 他不肯吃 。 ”
这些情况 , 引起刘明智的注意 , 联想到犯人进村时的异常表现 , 刘明智开始考虑这个案子是否有什么问题 。
刘明智审察过无数案件 , 也监督过不少死刑 。 唯独这一次 , 犯人安乐三的异常表现使他心里感到震撼 。 作为一名对人民认真负责的好干部 , 心里始终回荡着一个声音:不冤枉一个好人 , 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 ,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 我有责任把好最后一关 。
这天 , 适逢张应大集 , 虽押解人员进村已是下午3点多钟 , 但大街小巷仍然有不少摆摊设点的人不肯散去 。
刘明智征得村干部的同意 , 派民警和民兵把犯人暂押在张应村西的小赵家庄 , 并与县法院巡回法庭王洪海庭长开始翻开案卷 , 仔细查阅每一句话、每一件实例 。
安乐三其人
安乐三 , 山东胶县沙河区草泊乡赵家岭村人 , 1918年出生在一个中农家庭 , 小时上过两年私塾 , 年轻时随父亲在青岛南山市场摆过摊卖过菜 。
1954年1月10日 , 青岛市公安局根据检举人张某、迟某的控告 , 逮捕了安乐三 。 8月 , 安乐三被移送胶县公安局侦查处理 。
胶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在接案后 , 立即组织专案组进行侦查定罪 。
通过多次侦查确认 , 安乐三的罪行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1944年安乐三任伪副保长时 , 到同村安乐福家强索“给养” , 并指使伪甲长安乐常(1951年镇反时被枪决)毒打安乐福的母亲安许氏 , 致使安许氏产后受惊吓 , 5天后中风死去 。
二、1945年 , 安乐三同安乐常等人去许文法家催“给养” , 因许文法未能及时交纳 , 安乐常立即喝令手下人毒打许妻 。 当时 , 许文法邻居安乐贵和赵学宗的妻子见状 , 上前为许妻讲情 , 结果安乐三又指使安乐常一起殴打安乐贵之妻 , 安乐贵之妻已怀孕6个月 , 被打伤后当天夜里死去 。
三、1941年和1942年 , 安乐三先后与匪军刘云滋等人抢走群众耕牛3头、毛驴1头 。
四、安乐三在伪军团部当司务长时 , 为勒索“给养” , 曾逼走王树贤等3人 , 还霸占了王树贤等人的二亩多耕地 , 又借抽壮丁敲诈本村安乐信、宋祥奎等人伪币2000多元 。
安乐三还在青岛市南山农贸市场上偷菜10次 , 每次大约50斤 。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 , 1955年3月 , 胶县人民法院报经胶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复核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 判处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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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6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安乐三错案列为“全国第一起在监督执行死刑中平反的冤案” 。
犯人吐露新情况
刘明智和王洪海重新审查了案卷 , 仍没有发现什么问题 。 刘明智建议当夜再审讯犯人 。 安乐三绝望地号哭着 , 抬头问刘明智:“上级 , 在我临死前政府让不让我说话?”
刘明智告诉他:“在执行前 , 政府是允许犯人说话的 。 ”
安乐三听了 , 便说出了如下情况:“有一次 , 公安局的张长官(公安局股长张某)押着我到俺村跪着向群众坦白认罪 。 我说 , 我忘了自己犯了什么罪 , 您给提提吧 。 当时 , 张长官厉声说:‘安乐三 , 你要如实坦白你的罪行 。 政府的政策是坦白从宽 , 抗拒从严 。 ’停了一会 , 张长官口气缓和一些 , ‘咱县十区的张世瑞有5条人命 , 可是他坦白认罪好 , 才判了5年徒刑;小麻湾村的王龙萧当过伪军团长 , 有4条人命 , 也因他认罪好 , 最后也没有枪毙 。 你只有2条人命 , 为什么不敢承认呢?’这时 , 检举人站起来毒打我 , 逼我承认我在逼捐时用铁锨砍死安乐福之母和打死安乐贵之妻两件事 , 还逼我供认绑票、拉大牛等罪恶 。 我想‘坦白’了能得到宽大处理 , 于是 , 我就要求张长官帮助我认识自己的罪行 。 张长官就把检举人写的害死2条人命等情节念了一遍 , 我就照葫芦画瓢地复述一遍 。 那几个检举我的人 , 以前都和我有仇 , 解放前还打过官司 , 怎能光相信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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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三讲到这里 , 见刘检察员在认真记录他的口供 , 接着说:“县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向我宣布 , 我还天天等起诉书和判决书准备上诉呢 。 唉 , 想不到突然要执行死刑了 。 ”
根据犯人的口供 , 刘明智和王洪海连夜进行重新审查 。 刘明智翻看着案卷说:“安乐三口供中提到张股长所说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张世瑞、王龙萧两人 , 犯人根本不认识 。 其实 , 张、王两犯早已被人民政府镇压 , 张股长用这种蒙骗的办法取供 , 是可疑的 。 ”
王洪海补充道:“你的看法有道理 , 张股长带犯人在群众大会上让与会人检举时 , 不适当地运用诱供、逼供、指供手段 , 其所获罪证很不可靠 。 ”
刘明智说:“我们查一查有无关于安乐三的判决书和起诉书 。 ”
两人翻检了几遍 , 果然在卷宗里既无起诉书 , 也无判决书 , 只发了一张呈批表 。 他们感到对安乐三的判决是仓促的 , 程序也不完备 , 因此犯人提供的情况有重新调查核实的必要 。 于是 , 两人研究决定:暂缓执行死刑 , 并立即向县法院领导请示汇报 。
县委书记李华民听完汇报 , 立即批示:有反必肃 , 有错必纠 。
县长刘锡山也很快指示:既然发现有问题 , 进行复审后再作处理 。
三人小组进驻赵家岭
案情突变 , 在县城上下引起不小的震动 。 为了严肃法律 , 维护法律的尊严 , 胶州专署和胶县两级政法领导在认真听取了刘明智的汇报后 , 做出决定:由公、检、法部门各派一人组成复审小组 , 重新调查审理 。
3人小组由检察院刘明智、法院陈振汉、公安局孙秀山组成 , 都是反复精选的业务骨干 。 他们悄悄进驻了赵家岭 , 刚放下行李 , 原检举人迟某、张某就纠集一伙人闯了进来 , 围攻调查小组的办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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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智理直气壮地对检举人表示:“刀把子在人民手中 , 犯人无冤喊冤 , 将罪加一等;但有冤不理 , 政府也要承担责任 。 这次—定要把案情查个水落石出 , 请大家相信党和政府……”分页标题
首先要搞清楚安乐三到底有没有人命问题 。 他们从调查安乐福的母亲1944年死因入手 。 据安乐福本人讲 , 他母亲的死是听别人说的 。 刘明智问:“你母亲的死当时有什么人在场?”
安乐福说舅父和二嫂在场 。 调查取证时 , 安乐福的舅父已病故 , 刘明智等来到安二嫂家 。 安二嫂回忆:“保、甲长从安乐福家中要去一些粮食不假 , 可没动手打人 , 乐福他娘是因生孩子得了产后风死的 , 孩子也因无奶给活活饿死 。 我亲眼所见 , 没有别的原因 。 ”
刘明智追问:“那么为什么有人检举安乐福之母所死与安乐三有关?”
安二嫂回忆:“记得有一天青岛公安局来了一男一女 , 说是来调查材料的 , 村干部对我说:‘你什么事也别管 , 只要按个手印就行了 。 ’我不认得字 , 就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 。 ”
调查小组接着又访查安乐贵妻子的死因 。 刘明智等人专程查访了安殿喜的姑母 , 这位老人胆小怕事 , 面对陌生人几次推说不知道 。
【安乐三|新中国第一起“枪下留人”案:犯人反常引起注意】调查人员苦口婆心 , 反复讲明党和政府的政策 , 老人受了感动 , 终于讲出了真情:原来 , 有一天安乐常喝醉了酒 , 东摇西晃地从东往西走 , 正遇上安殿喜他娘在草垛上拿草 , 便扑上去调戏 , 殿喜他娘拼命挣脱 , 被安乐常重重地摔在地上 。
她那时已有5个月身孕 , 这么一摔 , 造成早产大流血 , 不几天就死了 。
这样 , 安乐三的人命案就被查清了 。 第一条人命纯属子虚乌有 , 第二条人命则属张冠李戴 。
其次 , 3人小组又查证了安乐三其他罪证 。 其中两项仅凭猜想作证 , 这样的证词也不能成立 , 而安乐三借抽壮丁之际敲诈群众的问题 , 情况属实 , 罪名成立 。
结 局
根据复审调查小组的汇报 , 胶县人民法院报请胶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撤销原判 , 改为“教育释放” 。
很快 , 安乐三获释 。
获释后 , 安乐三挑着一担子鸡蛋 , 到县检察院向宁相进院长和刘明智助理检察员表示谢意 。 宁相进和刘明智当场谢绝 , 郑重地说:“我们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对你进行处理 , 这是执行党的政策 。 我们之间没有恩怨 , 你不要感谢哪个人……”
安乐三见他们如此清廉 , 更加感激涕零 。
在纠正安乐三错案中 , 刘明智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
为此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正式任命刘明智为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兼胶州人民检察委员会委员 。
1956年6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转发了纠正安乐三错案的前前后后 , 将之列为“全国第一起在监督执行死刑中平反的冤案” , 要求全国政法人员引为借鉴 , 时刻牢记“为法律负责 , 为人民负责”的宗旨 , 切实杜绝各类冤案的发生 。
作者:流年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