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瘾君子”无证驾驶追尾越野车——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为何被驳回?



无证驾驶|“瘾君子”无证驾驶追尾越野车——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为何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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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采访人员赖隽群通讯员韦秋桂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 , 一辆越野车被追尾 。 为越野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修车费、拖车费等费用后 , 将肇事司机及肇事车主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12万余元保险赔偿款 。 被告方则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项目并非本次事故造成 , 拒绝赔偿 。 日前 , 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作出判决 。
“瘾君子”无证驾车肇事
柳城县的青年男子关江因吸毒成瘾 , 驾照早被注销 。 可是 , 2016年11月25日21时30分 , 关江仍驾驶钱芷若的小客车 , 搭载同样因吸毒驾驶证被注销的吴可全 , 在昆汕高速往柳州方向路段行驶时 , 追尾包亮光驾驶的越野车 , 导致越野车与道路防护栏相撞 , 车头受损 。 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 吴可全轻微受伤 。
交警部门认定关江负事故全部责任 , 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经当事人共同请求 , 交警部门主持调解 。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 由关江承担事故造成吴可全受伤所需医疗费、小客车和越野车损坏的修理费 。
包亮光驾驶的越野车并非他所有 , 实际车主是唐国欣 。 唐国欣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及不计免赔险、车辆损失险等 , 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内 。 小客车的车主钱芷若也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 事故发生时处在保险期内 。
越野车受损后被送往南宁一家汽车有限公司维修 。 保险公司根据这家公司出具的维修费用发票 , 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 , 写明:维修材料费、工时费合计12万余元 。
此后 , 保险公司为越野车车主唐国欣先行垫付了修车费、拖车费12万余元 。 唐国欣签名确认 , 授权保险公司以其名义 , 向责任方追偿全部赔偿款 。
保险公司诉肇事者及车主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 , 根据事故责任比例 , 这笔赔偿款应由关江、钱芷若连带承担 。 保险公司与关江、钱芷若协商未果 , 于是将二人诉至柳城县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关江、钱芷若互负连带责任 , 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2万余元 。
今年3月31日 , 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
【无证驾驶|“瘾君子”无证驾驶追尾越野车——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为何被驳回?】钱芷若辩称 , 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 ,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 , 发生交通事故后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不足部分 ,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 ,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她虽然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 , 但她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 , 不应承担责任 。 关江虽然向她借车 , 但关江已取得驾驶证 , 具有相应行为和驾驶能力 。 她出借的车辆不存在瑕疵 , 处在适于运行的状态 。 她将车借给关江 , 已尽到她应该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 赔偿责任应该由车辆使用人关江承担 。
庭后 , 钱芷若申请追加吴可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 法院审查后依法准许 。
今年5月21日 , 柳城县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
钱芷若表示 , 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出险定损单及出险报警记录来看 , 保险公司记载的车辆出险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13时53分 , 而事故发生时间为11月25日21时30分 , 两个时间相差甚远 , 说明期间车辆可能另有事故发生 。 保险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不是本次事故造成的 , 她请求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
吴可全提交答辩意见称 , 事故发生时 , 他们这方和包亮光协商一致 , 并支付了1.5万元给包亮光私了 。 保险公司主张的维修费与此次事故无关 , 不认可其赔偿金额 。 此外 , 保险公司主张的损失有部分不合理 。 当时发生的是追尾事故 , 但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维修照片与事故现场情况不一致 , 修车项目不应该有那么多 。分页标题
法院开庭时 , 关江在湖南常津市监狱服刑 , 吴可全因吸毒 , 被公安机关拘留 , 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
证据不足 , 诉请被驳回
柳城县法院认为 ,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 , 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 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后 ,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 ,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 , 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 , 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 , 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地位 , 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 。 因此保险人需完成被保险人应付的举证责任 , 第三人也可以抗辩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保险人 。 该案是因第三人侵权之债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 , 保险公司对关江、钱芷若、吴可全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法院指出 , 经庭审质证及庭审查明的情况 , 事故认定书中记载 , 事发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21时30分 , 而保险公司提交报案信息记载:包亮光保险报案时间为12月8日 , 事故时间为11月25日13时53分 , 二者载明的时间相隔甚远 。 按常理 , 不能认为是系统记载的时间失误所致 。 结合越野车保险报案时间与事发时间来看 , 期间有十几天间隔 。 保险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及材料 , 证实其接受报案后 , 即到场勘察核实 , 明确现场涉案肇事车 , 也不能证实其这次主张的事故造成损失的发生 , 与交警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为同一交通事故 。 本案事故发生的越野车维修项目 , 未经责任双方到场共同定损 , 也不能将现场照片与4S店拆解照片及维修清单比对 , 证实车辆维修项目与事故车损情况外观一致 , 而且事后也没有向关江、钱芷若、吴可全发出催告函 。 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越野车所有维修项目均是本次事故造成 , 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 未经责任双方最终确认 。 保险公司只是与对方平等的一方当事人 , 其独自认定的损失数额 , 不能单独作为本案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 , 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
不久前 , 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 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 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