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情|剧情太甜?别酸!《以家人之名》应该这样看!


生恩和养恩该如何抉择?
异父异母能做“亲兄妹”吗?
聚焦一个不一样的家庭 ,
感悟一份不一样的亲情 ,
今日 , 法报君就来讲讲
这个关于爱与亲情的故事——
《以家人之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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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以家人之名》聚焦李尖尖(谭松韵饰)、凌霄(宋威龙饰)、贺子秋(张新成饰)三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 , 在机缘巧合下凑在一起成为了兄妹 。 他们分别在各自的原生家庭遭遇过不同的伤痛 , 大哥凌霄父母离异、母亲离开 , 二哥贺子秋生母远去深圳数十年未归 , 妹妹李尖尖母亲因病去世 。 三兄妹在两个爸爸李海潮(涂松岩饰)、凌和平(张晞临饰)的抚养下相互扶持、共同成长 , 逐渐治愈了内心的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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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养育之恩被血缘裹挟 ,
当兄妹三人无奈各奔东西 ,
什么是家?什么是家人?
本期【追剧普法】我们一起
跟随三兄妹的成长 ,
从法律视角解读“爱与亲情”的困惑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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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从三兄妹童年时期讲起 , 早在1999年 , 凌霄8岁 , 他曾有一个亲妹妹 。 一天 , 父亲凌和平照常外出工作 , 母亲陈婷外出打麻将时 , 将年幼的凌霄与妹妹反锁在家中 。 凌霄喂妹妹吃核桃时 , 妹妹被噎住 , 而凌霄无法出门求助 , 最终妹妹窒息而亡 。
凌霄需要为妹妹的死亡承担责任吗?陈婷是否尽到监护义务?
凌霄不需要为妹妹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 首先,从客观层面上说 , 凌霄喂自己妹妹吃核桃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制造致人死亡的危险,妹妹在吃核桃的时候被噎住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 即通常情况下人在吃核桃时是不会被噎住的 , 介入因素异常就意味着介入因素带来的危险具有独立性 , 这种危险不应该由先前行为负责(投喂行为),也就是说凌霄的投喂行为与妹妹被噎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 , 从主观上来说 , 凌霄未满十四周岁 ,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凌霄和妹妹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母亲陈婷在外出时将两个孩子独自反锁于家中的行为属于未尽到监护义务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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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潮的爱人因病去世 。 在邻居的撺掇下 , 李海潮和贺子秋的母亲贺梅相亲 。 一日 , 贺梅借口回老家看望患病的母亲 , 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 , 把年幼的贺子秋留给了李海潮 。
作为亲生母亲 , 贺梅抛弃孩子是否构成遗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 情节恶劣的 , 构成遗弃罪 。
该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 , 其次要求行为人不履行扶养义务 。 贺梅作为贺子秋的母亲 , 当然具有扶养义务 , 其在有能力扶养的情况下因为“想要去追求新生活”而拒绝扶养 , 其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 涉嫌构成遗弃罪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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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梅走后 , 贺子秋外婆便将年幼的子秋带回老家 , 让他在家种田 。 李海潮不忍心贺子秋从小就受这样的苦 , 提出自己抚养子秋长大 。 此后 , 贺子秋一直在李海潮家生活 , 并且叫李海潮“爸” , 像真正的一家人一样生活 。
李海潮和贺子秋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李海潮能因此获得贺子秋的监护权吗?
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 , 自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因此 , 李海潮和贺子秋之间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 , 李海潮对贺子秋也没有监护权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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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和凌和平因为小女儿的事情天天吵架 , 陈婷走不出小女儿去世的阴影 , 经常情绪失控 , 不出去工作 , 也不给凌霄做饭 。 终于有一天 , 陈婷决定和凌和平离婚 , 离开这个家 。
父母离婚 , 凌霄的抚养问题怎么办?
夫妻离婚 , 不会影响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的规定 ,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然具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凌霄的父母虽然离婚 , 但是二人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没有改变 。
协议离婚时 , 有子女的夫妻应当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 , 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发给离婚证 。 起诉离婚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 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 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 , 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分页标题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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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飞逝 , 转眼到了2009年 , 三兄妹上了高中 , 贺子秋的生父赵华光知道贺子秋的存在后 , 想要认回儿子 , 被贺子秋和李海潮拒绝 。
子秋亲生父亲是否可以认回子秋?
子秋的父亲可以“认回”子秋 。 就贺子秋和赵华光之间的关系 , 从生理上来说 , 赵华光是贺子秋的生身父亲;从法律上来说 , 由于贺子秋和李海潮之间并没有成立收养关系 , 按照收养法的规定 ,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那么当收养关系没有成立时 , 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就没有被解除 , 因此 , 赵华光可以“认回”子秋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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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带着再婚后生的小女儿小橙子回来找凌霄 , 提出想认回凌霄 。 之后 , 陈婷意外出车祸 , 丈夫去世 , 瘫痪在床 , 凌霄的舅舅提出让凌霄去新加坡生活照顾陈婷 。
父母离婚后 , 母亲10年间对自己不闻不问 , 凌霄是否需要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
从法律上来说 , 子女对于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且该义务没有解除条件 。 也就是说 , 即使凌霄的母亲在离婚以后10年间对自己不闻不问 , 但是作为子女对自己的母亲仍然有法定赡养义务 。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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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又是9年过去 , 从外地归来的凌霄和贺子秋都已经27岁了 , 妹妹李尖尖也25岁了 。 一日 , 李尖尖在看获奖作品展时 , 被一个“色狼”袭胸 , 她带着对方到派出所报案 , 结果发现“色狼”竟是自己多年不见的小哥贺子秋 。 而贺子秋则是为了救起要摔倒的尖尖 , 以为自己抱的是尖尖的肚子 。
“袭胸”事件闹乌龙 , 小哥子秋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 猥亵他人的 , 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 情节恶劣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 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贺子秋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让李尖尖非常抵触的行为 , 但其主观上并非故意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 袭胸是无意碰触 , 更因错误的认识 , 以为自己捏的是妹妹的“肚子” , 因此并不构成“性骚扰”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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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尖尖和网友“燃”谈恋爱 , 凌霄和贺子秋知道后强硬要求她立刻分手 。 李尖尖发火 , 让他们不要对自己的生活指手画脚 , 还说他们两人又不是她的亲哥 , 对她没有任何法律援助义务 。
像凌霄和贺子秋这样无血缘关系的人 , 一定没有法律援助义务吗?
不一定 。 法律救助义务的产生不仅限于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 法律救助义务包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如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 , 当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如医生、执勤消防员等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 典型的如合同行为设定的义务;(四)先行为引起的义务 , 即先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 , 行为人富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发生的特定义务 。 简单而言 , 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可能因为合同、约定、职务等因素产生法律援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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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剧就先追到这里 , 在这个特别的“混搭家庭”里 , 每个人都曾经因为亲情而受伤 , 也都在时间和陪伴中感受着亲情的温暖 。 有阴影的童年被爱驱散、长大后漫长的分离有爱弥补 。 那些记忆里的家长里短、生活中的柴米油盐、成长时的酸甜苦辣 , 无一不充满着家人的温情 。
以家人之名 , 补亲情的缺 。
正如《以家人之名》片尾曲唱的那样:
“生命用一种迂回 , 让我们学会无畏 。 ”
愿我们都能珍惜身边人 ,
无畏地走下去 ,
成为更好的自己 。
感谢北京市中治律师事务所闵瀚霖律师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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