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月息4分?1800万借款2400万利息!真假高利贷背后的谜团



高利贷|月息4分?1800万借款2400万利息!真假高利贷背后的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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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采访人员宋婕陈锋北京报道
经过一审、二审及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一笔发生在自然人与公司之间涉案总额为4200万元的官司在8月初再次开庭 , 这已是这起借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第10次开庭 。 并非特别疑难的官司 , 引出如此拖沓的缠诉 , 牵扯大量的司法资源背后 , 到底发生了什么?
借款的公司是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滦海公司”) , 出借人名叫赵振宇 。 2012年3月16日至3月21日 , 1800万元从赵振宇的账户分四笔流入滦海公司 。 诉讼发生在5年多后的2017年11月 。
随着多次开庭出现的证据 , 滦海公司认为这起案件有向虚假诉讼方向演变的趋势 。 他们已向法庭提出 , 这起诉讼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套路贷犯罪 , 建议法院驳回起诉 , 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 赵振宇则认为这一指控毫无根据 。
三段录音:巨额借款与负债的出借人
滦南县为河北省唐山市下辖县级市 , 濒临渤海 , 紧挨著名的钢铁城市曹妃甸 。 2017年11月 , 自然人赵振宇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 被告为滦海公司及其股东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际公司”) , 赵要求二被告偿还1800万元借款本金及2400万元利息 , 合计4200万元 。
起诉书称 , 2012年3月 , 因滦海公路建设需要 , 二被告从赵振宇处借款 , 并由滦海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 , 合同约定时间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止 , 借款总额1700万元 , 借款利息为月息4% 。 合同签订后 , 原告分四次向滦海公司账户汇款1800万元 。 借款到期未还 , 因此提起诉讼 。
在唐山市中院的一审过程中 , 两被告认为 , 该借款并不真实存在 , 是时任中际公司总经理、滦海公司负责人的吴瑞岐违规操作 , 借赵振宇名头在银行开设账户 , 进行资金的相互转移 , 不是实际意义上的资金出借 。
多份生效裁判文书显示 , 彼时赵向多名自然人借款 , 金额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 , 直至2015年未还并被多名债权人诉至法院 。 两被告认为 , 上述账户并不掌握在赵振宇手中 , 并对其出借1800万元的能力存疑 。
被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称 , 本案不排除是吴瑞岐与赵振宇串通 , 捏造债权债务关系 , 编造月息高达4分的借款协议 , 目的是侵害公司合法权益 。
原告方则认为 , 吴瑞岐控制的公司将资金借给赵振宇 , 赵出借给被告 , 并不能认定为串通 , 被告也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 。 赵是从自己的账号中向被告出借了1800万元 , 至于吴或其他人员是否有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情形 , 不会影响到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
唐山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赵振宇的起诉 。 判决书显示 , 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三份赵振宇与他人通话的录音 。 在录音中 , 赵有“我跟吴瑞岐走的账”、“完了我这再吃点利息”、“不给我公证了我就不去开庭”、“我是原告的名”、“要不给我说好了我也不签字”等内容 。 法院认为 , 录音内容能确定赵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出借人 , 且在审理过程中 , 法庭多次要求赵本人到庭说明 , 但赵仅一次出庭且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 , 故一审法院驳回了赵的起诉 。
赵振宇随后提起上诉 , 坚称1800万元是其自有资金 。 河北省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基础事实不清为由 , 撤销了该判决 , 发回重审 , 并认为应追加吴瑞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15亿项目:滦海公路建设引发的案中案
发生借款纠纷的滦海公司 , 是滦南县滦海公路BT项目的项目管理公司 。 2010年5月 , 滦海公路BT项目由国家一级资质大型公路施工企业中际公司(即前文提及的被告二)承揽 , 投资15亿多元 。
当时中际公司的主要股东为彭江华(56.21%)和吴瑞岐实际控制的江西程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程泰” , 40%)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彭江华 , 副董事长是吴瑞岐 。分页标题
中际公司方面称 , 滦海公路项目早期由吴瑞岐主导 , 项目公司人事、财务及施工管理均由其负责 。 因项目管理不善、长期停工 , 在当地政府及交通局的要求下 , 该项目2012年7月开始 , 由彭江华方面接手 。 彭对项目公司的接管 , 经由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见证 。 彭接手后 , 很快于2014年6月完成项目 , 公路顺利通车 。
据了解 , 目前中际公司尚未收回滦海公路项目的投资回报 , 享有巨额应收回购款 。 因彭、吴二人关系交恶 , 该收益权如何分配 , 颇难预料 。
赵振宇诉滦海公司、中际公司的借款案 , 即在中际公司两大股东彭、吴关系恶化之时 。 伴随着这宗借款案 , 双方展开多轮互相控告 。 彭江华方面称 , 银行流水显示 , 吴瑞岐控制滦海公路项目期间上亿元项目资金包括数千万元现金取款去向、用途不明 , 加上赵振宇借款案中发现的证据 , 吴瑞岐方面涉嫌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职务侵占 。 在上述案件重审时 , 被告认为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 建议法院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
在重审中 , 吴瑞岐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但他认为自己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关 。
采访人员致电吴瑞岐 , 他称滦海公司对于他或涉及虚假诉讼的质疑毫无根据 , 但并未作进一步解释 , 随即挂断电话 。
十次开庭:法院彻查银行流水真相渐显
8月4日 , 唐山市中院重审案又一次开庭 。 此案经原审、重审 , 已经开庭达十次之多 。
案件开庭过程中 , 法院依法从银行调取的赵振宇涉案账户的银行流水和交易回单 , 较为清晰地呈现了涉案1800万元资金的来源、去向和归属 。
被告方称 , 2011年6月 , 在吴瑞岐控制管理滦海公路项目部、滦海公司银行账户期间 , 吴瑞岐和财务负责人贾红利用赵振宇的身份证件在建行滦南支行开设了账户尾号为“9828”的账户 , 并在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利用该账户进行了频繁的大额存取款和往来转账 。
其中 , 在2012年3月16日至3月21日之间 , 吴瑞岐担任法人并实际控制的河北程泰公司账户分四次向9828账户转账1800万元 , 几乎都在当天又操控9828账户将该1800万元分四笔转进滦海公司 , 后又在2012年3月16日至3月26日期间通过转账及提现的方式将1800万元资金转出1745万元 , 且均转入吴瑞岐控制的其他关联账户 。
“这能清楚显示出 , 1800万元资金来自河北程泰 , 经赵振宇账户转入滦海公司 , 赵的9828账户只是走了一下账 。 现在以赵的名义向公司起诉 , 其目的显而易见 。 ”彭江华称 。
与之相佐证的还有 , 法院调取的9828账户的银行回单凭证中 , 绝大部分赵振宇的签字为他人代签 , 与赵的字体均不一样;9828账户银行流水的交易对手均与吴瑞岐、河北程泰或滦海公路项目相关 , 而与赵振宇无关 。 庭审时面对法官和被告方律师的发问 , 赵振宇的陈述显示其对9828账户流水的交易对手、大额资金往来及涉案1800万元的资金交付过程不知情 。 而关于1800万元借款发生的原因、用途、经手人、谈判、签署合同及借款整个过程的陈述 , 赵振宇均以记不清楚和侵犯隐私为由未做回答 。
采访人员试图联系赵振宇 , 但他在庭审笔录、高院EMS回单、调卷时留的电话均为空号 , 银行回单上的电话接通后对方称自己并不认识赵 。
案件第三人曾涉嫌虚假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 , 滦海公司已提请法庭注意该案已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套路贷犯罪 。 滦海公司称 , 原告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伪造《借款协议书》 , 刻意编排银行流水 , 捏造借款事实 , 虚增债务包括数千万元利息 , 提起虚假诉讼 , 在法庭上进行虚假陈述 , 意图诈骗中际公司、滦海公司的财物 , 并严重妨害司法秩序 , 请求法院根据《刑法》相关条款 , 驳回起诉 , 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滦南县法院一宗原告为“李德忠”、被告为滦海公司和中际公司的200万元借款诉讼中 , 出现一个惊人情节 , 原告李德忠向法院出示《情况说明》称:“我目前在滦南县法院诉被告滦海公司、中际公司的200万元借款 , 实际上是吴瑞岐利用我的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户向中际公司进行的转账 , 该笔款的实际出借人不是我而是吴瑞岐” 。 滦南县法院据此驳回了“李德忠”的起诉 。分页标题
“赵振宇案与李德忠案情节一致 , 只是李德忠说出了实情 , 而赵参与其中 。 ”中际公司、彭江华方面说 。
《刑法》有关虚假诉讼罪的罚责是 ,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4月30日 , 唐山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推进会 , 会议指出 , 整治虚假诉讼关乎社会公平正义 , 关乎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关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 要突出虚假诉讼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 多措并举打好虚假诉讼整治“组合拳” 。
7月28日 , 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 , 通报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 。 会上 ,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明确指出 , 民商事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 , 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 破坏社会诚信 , 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 。 他强调 , 检察机关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 依法查办涉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案件 , 特别是在虚假诉讼集中的领域开展精准监督 , 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 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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