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案续:八次开庭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撰文/林红统筹/赵三军】今日(8月25日) , 大白新闻从相关渠道获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山西警察实名举报黑龙江法院用非法证据判案"事件所牵涉的案中案——“中学教师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 近日由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 撤销此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 将案件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据此前报道 , 该案历时6年余 , 本案第三次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

职务侵占罪|“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案续:八次开庭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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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片来自网络)
“中学教师涉嫌合同诈骗”案 , 已八次开庭审理
据媒体此前报道 , 2018年11月 ,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原综合警务支队办案二大队大队长刘喜忠在网络上发出一段长约3分钟的公开举报视频 。 刘喜忠陈述了其胞弟 , 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中学教师刘喜明因作为“中间人”联络承包户承包村里耕地 , 帮助其所在村集体偿还因建楼欠下的工程款挽回损失近千万元 , 后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入狱11年的事情经过 。 本案中 , 一份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图成为关键性证据 。 不过 , 依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均有出具文件证明: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没有资质出据测绘报告 。 大白新闻随后采访到刘喜忠 , 其证实了举报视频中所称的事情确实存在 。 事件经报道后 , 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
据大白新闻此前报道 , 2009年 , 黑龙江省依安县当地机关非法使用耕地建楼房 , 因楼建好后当地农民入住率不高 , 欠下开发商一笔款项无法偿还 , 而刘喜明所涉案的庆生村也包括在内 。 2013年初 , 刘喜明作为“中间人” , 利用个人朋友关系联络承包户单某承包村里耕地 。 由于当时该耕地已被承包 , 刘喜明便作为代表与承包户协商 , 将未到期的土地回收使用权 。 作为中间人 , 刘喜明同庆生村签订了《居间合同》 。
报道称 , 在刘喜明的帮助下 , 村集体偿还了因建楼欠下的工程款项 , 挽回了经济损失 。 而后 , 庆生村与承包户单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 以220垧的面积进行付款 , 多退少补 。 因后期单某方面派人测量土地面积为242垧 , 后又补交了多出的22垧土地尾款 。
2013年底 , 单某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面积不足242垧 , 遂到依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 依安县经侦大队以刘喜明涉嫌合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 。 2015年9月15日 , 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刘喜明对此判决不服 , 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年12月16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刘喜明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2016年8月13日 , 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 认定刘喜明无职务侵占罪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 刘喜明依然不服判决上诉 。 2016年12月19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 裁判生效后 , 刘喜明被押送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
刑事裁定书称 , 二审期间 , 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移送了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测绘资质证书、该公司测绘员测绘证书等证据材料 , 证实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具有土地面积测绘资质 , 其出具的对“70垧地”面积测量数据 , 系经侦查机关依法委托 , 该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因二审刑事裁定书对依安北斗测绘结果的认定与依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和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均有出具文件证明:“依安北斗测绘有限公司没有资质出据测绘报告”相互矛盾 。 刘喜明入狱后 , 其家人不服判决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被驳回 , 后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分页标题
2017年12月29日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
2018年3月21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 大白新闻获取的一份(2018)黑02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原裁判认定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撤销本院(2016)黑02刑终222号刑事裁定和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3刑初2号刑事判决 。 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2018年8月8日 , 此案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出现了依安县公安局委托大连测绘公司对涉案土地测量的结果:涉案土地共计228垧 。 2018年10月11日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 被告刘喜明无职务侵占罪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 随后 , 刘喜明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本案经过上述数次审理后 , 2019年8月6日 , 此案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被告刘喜明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罪 。 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对上述罪名进行了无罪辩护 。
2019年9月9日的庭审中 , 公诉人出示了一份从依安县自然资源局调取的涉案土地边界图 , 以及一份从公证处调取的《土地承包合同》与合同附图 , 系本案审理中出现的新证据 。
被告刘喜明辩护律师辩称:本案再一审审理时 , 依安县公安局委托大连测绘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了测量 , 结果是涉案土地共计228垧 。 大连测绘公司出具的《技术报告》存在土地边界确定错误和数据造假的情况 。 第一 , 大连测绘公司所测绘的土地并非涉案的全部土地 , 其中涉案土地的西侧边界应与东永福村相邻 , 该事实在被告人陈雪峰的供述以及庆生村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可以得到印证 , 而大连测绘公司测量的土地西侧边沿与村界之间尚有约近18垧的土地 , 这块土地漏测 。 第二 , 大连测绘公司《技术报告》中在同日出现了两张《宗地图》 , 其中标注有林带、大坝、道路等的图纸中的数据并非测绘得出的结论 , 因为在测绘现场大连测绘公司并没有对林带、道路、大坝进行测量 , 所以图纸中的数据涉嫌造假 。 而调取的新证据恰恰可以证实土地确实存在漏测面积的事实 。
2020年7月7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 大白新闻获取的一份(2018)黑02刑终274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因刑事判决书没有向被害人送达 , 属诉讼程序违法 , 裁定撤销此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 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刘喜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 , 本案系经过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 , 决定指令齐市中院再审 , 齐市中院审监庭作出(2018)黑02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 , 以原判决认定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为由 , 又将本案发回依安县法院重审 。 经再一审审理 , 认定上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构成合同诈骗罪 , 并处上诉人十一年有期徒刑的重刑 , 再一审判决实际上维持了重一、二审的判决结果 。
庭审中 , 被告刘喜明的辩护人辩称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犯罪也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认定 。 上诉人不具有合同诈骗犯罪的故意 , 其依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取得居间服务费 , 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所谓被害人支付的承包款的目的 。 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 , 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 上诉人刘喜明取得22垧土地款174万余元完全是居间服务费 。 上诉人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的客观行为 , 多出的22垧土地是经过承包方实地测量后得出的结果 , 对此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分页标题
案件时间线——
2013年底 , 被告人刘喜明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 。
2015年9月15日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 刘喜明对此判决不服 , 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年12月16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刘喜明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2015年12月16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刘喜明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
2016年8月13日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 认定刘喜明无职务侵占罪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刘喜明依然不服判决上诉 。
2016年12月19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 裁判生效后 , 刘喜明被押送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 。
2017年3月27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家人提出的申诉 。
2017年12月29日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 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
2018年3月21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显示:原裁判认定刘喜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将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2018年8月8日 , 此案在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 庭审中 , 被告刘喜明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 。
2018年10月11日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 。 被告刘喜明无职务侵占罪 ,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70万元 。 随后 , 刘喜明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2019年8月6日 , 此案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被告刘喜明被控涉嫌合同诈骗罪 , 但发现土地存在漏测的线索 , 主审法官决定休庭取证 。
2019年9月9日 , 重新开庭对新调取的证据进行质证 , 质证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 择日宣判 。
2020年7月7日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因刑事判决书没有向被害人送达 , 属诉讼程序违法 , 裁定撤销此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 , 发回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显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需要延长期限的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 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 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 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显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 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 ,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职务侵占罪|“山西警察举报黑龙江法院”案续:八次开庭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