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初三学生遭15岁同学割颈,因未满16岁不执行行拘

楚天都市报8月27日讯(采访人员刘闪)10厘米长的伤口缝合后 , 16岁初三学生小杨颈部留下一条深深的伤疤 。 相比触目惊心的外伤 , 小杨内心受到的创伤久久难以愈合 。 7月4日 , 山西朔州朔城区二中门口发生这一幕 , 小杨与同届同学王某发生口角 , 王某在校外购买美工刀 , 从小杨背后割伤其脖子 。案发后 , 当地警方对王某作出行拘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 因王某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 8月27日 , 在接受楚天都市报采访人员采访时 , 小杨的父亲杨先生表示 , 他无法接受这一处罚 。 目前 , 因无力继续支付医药费 , 小杨还住在医院 。
山西初三学生遭15岁同学割颈,因未满16岁不执行行拘
行凶的美工刀美工刀划向脖子小杨就读于朔城区二中 , 今年读初三 , 因为疫情 , 中考推迟 。 7月4日晚上7时30分放学后 , 他和同学们一起走在校园里 , 准备回家 。杨先生说 , 事发时他不在现场 , 事后听儿子和随行的同学还原了大致经过 。 当时 , 小杨走在前面 , 王某碰了一下小杨 , 小杨瞅了一眼王某 , 王某不满 , 两人发生口角 , 王某接着要动手 , 后被同学拉开 。 此后 , 小杨刚走出校园没几步 , 就见王某朝小杨跑来 , 转眼间小杨的脖子涌出大量鲜血 , 瞬间成为血人 , 而王某手里拿着一把美工刀 。随后120紧急送医 , 由于伤情严重 , 在当地几个医院 , 均被告知无法缝合伤口 , 仅做了止血处理 。 小杨父母随后连夜将他送到山西省人民医院 。 经诊断 , 伤口长约10厘米 , 深约3厘米 。 万幸的是 , 这一刀所幸未伤及重要血管和组织 , 只是伤口迸开很大一个口子 , 如果更深或下移一点 , 小杨恐怕就会有生命危险 。7月5日 ,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 , 可以看到警方查明的基本事实 。 决定书显示 , 7月4日19时30分许 , 在马邑南路朔城区第二中学南侧仁和药店门前 , 王某与小杨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 , 王某用美工刀将小杨左侧划伤 ,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
山西初三学生遭15岁同学割颈,因未满16岁不执行行拘
沾满鲜血的校服
山西初三学生遭15岁同学割颈,因未满16岁不执行行拘
行政决定处罚书嫌疑人被罚500元警方对王某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 让杨先生不能接受 。 楚天都市报采访人员看到 , 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十日 , 并处罚款五佰元 。 执行方式和期限因王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 不执行行政拘留 。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款 , 具体为:殴打他人的 , 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 ,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 , 应当负刑事责任 。杨先生说 , 他原本考虑15岁的王某也是个孩子 , 今后还要继续上学 , 只希望家长支付医药费 , 并不打算继续追究 。 不过 , 事后 , 王某的叔叔代表家属来医院看望 , 只给了1000元 , 因家中困难 , 其余费用拿不出来 。 杨先生透露 , 他从别的孩子那里听说 , 王某不思悔改 , 甚至在外吃饭喝酒 。 他担心 , 王某会再次行凶报复 。
山西初三学生遭15岁同学割颈,因未满16岁不执行行拘
医院诊断书希望监护人垫付医药费在山西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 , 杨先生缴纳了3万元医药费 , 此后回到朔州市人民医院休养 。 现在外伤已经缝合 , 颈部留下一条深深的伤疤 。 相比触目惊心的外伤 , 小杨内心受到的创伤久久难以愈合 。杨先生说 , 儿子以前活泼开朗 , 经过这件事后 , 一周说不了几句话 , 整天背对着家人 , “不知道是吓傻了?还是自闭了?”治疗后 , 小杨虽然赶上了中考 , 但成绩很不理想 , 明显受到此事影响 。因为还差几千元医药费没有缴 , 虽然已经达到出院标准 , 但小杨却无法出院 。 杨先生说 , 为儿子治疗花再多钱都不算多 , 但家中实在有困难 。 3年前 , 小杨的爷爷在收割玉米时发生意外 , 一只手和一只脚被收割机绞进去 , 治疗花费了55万元 。 为给父亲治病 , 杨先生已经欠了很多外债 。 他在当地工地上做事 , 有时间还给人修鞋 , 家里养育着三个孩子上学 , 因此几万元对现在的他来说 , 都是东拼西凑出来的 。今天 , 采访人员联系王某家长 , 不过电话没有接通 , 短信也未获得回复 。 杨先生希望 , 王某监护人不要选择逃避 , 主动承担责任 , 负责医药费和后期伤疤处理 , 让孩子尽快出院 , 并请专业人士为孩子做心理辅导 , 早日走出阴影 。律师认为 , 此案中 , 若经伤情鉴定未达到重伤二级以上标准 , 很难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 如果构不上重伤 , 只能通过民事起诉索赔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 王某的父母作为王某的法定监护人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页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