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踹伤猥亵男男生被解除刑拘,希望是基于事实的决定,而不是舆论

昨天微博两次热搜被撤下我就有预感了 。这种压力并不是每个司法机关都能顶得住的 。
希望撤案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决定 , 而不是舆论 。
我昨天在回答中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 结果被喷出翔~
搞得我现在跟罗翔老师的关系空前紧密……
跟翔没有关系 。
因为罗老师曾说过某些人学法律学着学着就没人性了……
而我 , 光荣地成为某些人眼中没人性的代表……
我也很无奈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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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并不打算改变基本立场——扭送可以 , 但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 。
罗老师的视频我也看了 , 我的观点或许跟他的不同 。
这个不同可能导致今天我又要被喷 。
但是顶着不锈钢钛合金头盔的我有些话还是要说:
法律并不是只保护好人 , 法律对所有人都应当平等保护 。包括违法犯罪的嫌疑人 。
先回归基本的争议点:
目前来看 , “民意”是认为胡某不构成犯罪 , 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点:
一是猥亵男雷某的骨折有猫腻 , 可能不是胡某造成的 。
二是即使是胡某造成的 , 胡某也是正当行为 , 不应当承担责任 。
第一点他们的质疑我认可 , 粉碎性骨折的结论和案发毕竟隔了几天 , 所以存在各种可能性 , 我也不懂医学 , 所以猥亵男的伤与胡某的行为有没有因果关系 , 这个得由专家出面来解释 。
如果真的不是胡同学所为 , 皆大欢喜 。如果是雷某自己搞的 , 为了诬陷胡同学 , 那我真的服了雷某 , 对自己太残忍了……
那么强烈建议追究雷某诬告陷害罪责任!
【事实|踹伤猥亵男男生被解除刑拘,希望是基于事实的决定,而不是舆论】所以现在主要的问题就在于第二点:
如果猥亵男雷某的伤是胡某造成的 , 胡某的行为是不是正当合理的?
首先对胡某行为性质的判断 , 这里有几个观点:
一是见义勇为、二是正当防卫、三是扭送行为、四是事后殴打行为 。
见义勇为不是个刑法术语 。
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而雷某已经完成了猥亵行为 ,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 这点大部分的人意见相信能够取得一致 。
事后殴打行为的判断在警方发布通告后就已经被大部分人排除了 , 因为雷某当时是报警后逃跑 , 胡某追逐 , 然后踢了三脚 , 前两脚都没踢中 , 第三脚踢中了 , 之后没有第四脚 。
那争议最集中的 , 就是扭送行为 。
而其中焦点中的焦点 , 就是胡某的扭送中踹雷某 , 是否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关于这点罗老师说的很对:扭送行为的手段和目的要具有一定的相当性 , 不能够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
这里其实也是承认了扭送必须要在一定合理范围内 。
这里罗老师提出了2个观点:
1、在大部分人看来 , 胡某扭送是具有相当性的 。
2、即使扭送过当 , 跟防卫过当一样 , 一般属于过失犯罪:
这两个观点我都不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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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出真知 , 任何理论都必须运用于实践才有意义 。
首先 , 在大部分人看来具有相当性的行为不代表就真的具有相当性 。分页标题
无论是扭送 , 还是公安机关抓捕 , 一般认为所使用的暴力应当维持在最低限度 , 即使不是最低 , 那也要“合理” 。一旦超出这个标准 , 就有可能涉嫌一个过限问题 。
而由于公安机关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是职责、公民扭送不法分子是权利并非义务 , 因此 , 二者最低限度暴力的适用标准肯定是不同 。
举个例子 , 防止小偷逃跑如果可以用绑的方式就不能打残 。
那么为什么我当时觉得胡同学有可能过限?
刚开始我是基于两处骨折 , 认为是胡某事后殴打 。
之后公安机关通报出来之后 , 我觉得有可能无罪 , 但也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罪 。
主要基于猥亵男雷某的受伤部位!右股骨粗隆间、右肱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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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搜了一下 , 股骨粗隆间 , 大概是髋关节这里 , 目测是在大腿根部这个位置 。
肱骨头 , 是右肩这个位置 。(我不是学医的 , 有错欢迎指正)
从警方通报上来看 , 如果是胡同学揣伤 , 就是一脚踹出2个轻伤 , 有2种可能性:
一是踹到右大腿根部这个位置 , 可能接近屁股 , 然后直接摔地上 , 砸到右臂这个位置 。
二是踹到某部位 , 在惯性加冲力的作用下右侧着地摔地上 , 砸出2个粉碎性骨折 。
具体验伤报告应该能够反映出来 。
如果是第一种可能性 , 大家要考虑一个问题——一个人的脚 , 在跑步过程中能踹到这么高吗?
大家可以从视频中比对一下 , 胡某身高会比雷某高 , 但好像也没高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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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此专门问了一个医生朋友 , 他认为 , 如果是这个位置被攻击 , 跑步中普通的踢应该做不到 , 除非是故意踹才踹得到 。
我脑补了一下画面 , 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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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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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在追逐过程中能够出脚3次 , 应该是跑的比雷某快的 。
(微博应该有很多医生 , 关于以上结论是否客观 , 可以讨论一下 。)
当然 , 至于是不是真的如此 , 没有视频 , 不好下结论 。
但如果是这种可能性 , 真的是合理范围的扭送手段吗?
再来讨论第二种可能性 。
那就是在普通位置踢一脚(比如小腿) , 然后雷某摔倒 , 撞到右边 , 两个地方砸出骨折 。
这种应该是冲力加跑步惯性的作用下的伤害 , 有过运动经验的人应该更能够理解这其中的伤害会有多大 。
如果是这种可能性 , 我们就要讨论一个问题:有没有必要用这种方式来阻止雷某逃跑?
这里又可以在逻辑上分两个层面讨论:
1.胡某能否预见踹一个人可能导致他人严重伤亡的后果?
2.在当时的情况下胡某能否采用其他方法阻止雷某逃跑?
第一点我觉得胡某应当预见雷某会受伤 , 只是不一定会预见到粉碎性骨折这种较重的伤 。
第二点 , 很多人都说了 , 胡某有手伤 , 所以不能用手抓雷某 。
这个观点可能没错 , 但是 , 胡某是不是两只手都受伤?
当时摆在胡某面前的 , 有几个选择:
1.用手拉雷某 , 这种难度最小 , 对雷某危险性也最小 。但是这种手法随后也会引起不可避免的缠斗 。
2.踹或者绊 , 故意让雷某受点伤 , 可以说是方便抓捕 , 也可以说……分页标题
3.持续追赶或者不追 , 等警察来 。
当然还有其他可能性 , 就不一一列举了 。
选择第1和3都不会导致现在这个情况 。但考虑到胡某手伤和作为男友的身份 , 不做强求也能理解 。
但选择了第2 , 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 , 说是合理范围 , 有可能 。说是超限 , 也有可能 。
其次 , 如果是超限 , 主观应该是故意!而不是过失!
如果类比防卫过当 , 防卫过当主观也是故意啊!!
在踹出那一脚时 , 胡某难道不是明知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害的主观吗?
只是说对于猥亵男受伤的程度 , 他可能只是想弄个轻微伤 , 结果不小心弄出了2个轻伤一级罢了!
这种如果定罪 , 是定故意伤害 , 而不是过失!只是只要对故意伤害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负责而已 。
最后闲话一下道德与法律的问题 。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 这句话没有错 。
但是道德毕竟与法律不能划等号或者属于(∈)的数学符号 。
法律需要考虑道德 , 但是用道德来衡量法律 , 不仅不客观 , 甚至危险 。
何出此言?
法律保护的 , 是秩序 , 是人的权利 。
无论这个人是道德的 , 还是不道德的 。都需要法律的平等保护 。
而如果唯道德论 , 谁来保护那些不道德的人的基本权利?
剥夺不道德的人的法律权利 , 很爽吗?
而且 , 大部分人认为的道德并不一定是真正的道德 , 或许只是披着道德外衣的情绪 。
或许再披露某个细节 , 这个道德又转换标准了 , 那时候该怎么办?毕竟 , 目前大部分人正义感的来源 , 是不完整的事实 。
末了 , 我觉得当地检察机关或许可以考虑提前介入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