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一游客偏离游览路线后受伤,向景区索赔20多万,法院判了!


_本文原题:义乌一游客偏离游览路线后受伤 , 向景区索赔20多万 , 法院判了!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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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游玩玩的开心固然是好 ,
可要是在游玩途中 ,
特别是在景区里
受了伤那该怎么办呢?
景区需不需要对游客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 , 义乌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对一起游客受伤索赔案作出了判决 。 经过听取双方陈述、质证 , 并进行实地勘查 , 法院最终查明原告受伤的结果由其擅自偏离游览路线造成 , 景区管理者虽对进入景区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善良管理的义务 , 但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情回顾

原告|义乌一游客偏离游览路线后受伤,向景区索赔20多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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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日 , 原告方某进入义乌华溪森林公园游览 ,游览过程中独自一人偏离景区设定的游行步道 , 因迷路跨越景区外多个山头 , 在天黑时坠落受伤 。 期间 , 方某曾打电话报警 , 后手机因没电关机失联 。
接到报警后 , 被告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派出所、民间紧急救援协会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200多人次在森林公园附近进行大面积的搜寻 , 经过四天的努力终于找到原告 。 救援人员立即将方某抬下山并送往医院治疗 。

原告|义乌一游客偏离游览路线后受伤,向景区索赔20多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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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义乌一游客偏离游览路线后受伤,向景区索赔20多万,法院判了!】
庭审中 , 被告华溪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明确表示 ,森林公园作为一个成熟、规范的景区 , 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隔离指示标识 , 树立了醒目的警示牌 , 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原告缺乏购票进入景区游玩的依据 , 且即使原告是购票进入景区的 , 原告受伤发现所在地并非景区范围内 , 原告损害不是发生在景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 。
审理过程中 , 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及相关救援人员一同前往事发现场进行勘查 ,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山路跋涉 , 到达原告被搜救到的位置 , 并确认该位置非景区范围内 。

原告|义乌一游客偏离游览路线后受伤,向景区索赔20多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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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全案证据 , 义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被告义乌市华溪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门票中标明了游览线路 , 在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 , 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 。 且原告报警后 , 被告当即组织各方资源对原告进行了四天的大规模搜救 , 并将搜寻到的原告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 可以认定景区管理者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
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 , 应当注意阅览游客须知和游线导示图 , 更应预见到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的情况下 , 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原告的损害是擅自走出游行步道 , 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直接造成 , 其对自己损害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 , 属明知自己的行为有风险 , 而自愿去冒风险 。因此 , 其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 景区对原告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 原告主张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原告|义乌一游客偏离游览路线后受伤,向景区索赔20多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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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 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 虽然景区对游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 但是游客自身必须首先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 在景区游览的过程中 , 特别是进入山林、海滩等景区 , 须严格按照景区标示的游览线路进行游览 , 遵守各项注意事项 , 切勿擅自偏离游览线路 , 不要轻易独自行动 。 旅行是愉悦身心的好事 , 但游客要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 , 千万莫让好事变成坏事 。分页标题
来源|义乌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浙江高院、漫画:郎开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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