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教程|欧盟委员会提议修订《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
_原题为 欧盟委员会提议修订《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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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7月15日 , 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针对《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第2011/16/EU号指令或DAC)的修订发布了一项立法提案 , 提议将欧盟(EU)的税收透明度规则扩展到数字平台 。 该提案引入了数字平台的报告义务 , 并要求成员国税务部门之间自动交换卖方通过数字平台自2022年1月1日起产生收入的信息 。 除了针对数字化平台引入新的报告义务 , 该提案还提出对《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作出一些不限于数字化平台的一般性修订建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之间进行联合审计的法律框架、“可预见相关性”的定义以及对非特定纳税人团体申请信息交换相关规定) , 并且明确交换的信息可用于增值税和其他间接税的目的 。
该项立法提案是支持欧盟复苏的公平简化税收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 , 其中还包括行动计划(提出若干将采取的公平简化税收倡议)的通知 , 和欧委会关于欧盟境内外良好税收治理的通知[1] 。
拟议的数字平台运营商报告规则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 经合组织)工作的启发 , 但涉及范围和受影响的业务范围更广[2] 。
详细讨论 背景
为了因应欧委会关于税收透明度的新倡议 , 《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在过去几年中进行了一系列修订 。 具体来说 , 欧委会一直在关注指令的施行情况 , 并于2019年完成了对《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的评估[3] 。
2020年2月7日 , 欧委会启动了公众意见征询 , 以强化税务领域的信息交换框架 , 重点是从数字平台提供商收集和交换数据[4] 。 欧委会提出了许多方案 , 而且从各方收到了共37份反馈意见 。 此外 , 2020年2月27日 , 欧委会召开会议 , 与数字化平台运营商代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磋商 。
《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修订提议 数字经济和新商业模式开发为税务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 。 欧委会称 , 数字化平台经济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很难追踪和发现应税事件 。 此外 , 越来越多地使用数字化平台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 , 导致卖方收入申报不一致 , 存在逃税风险 。 除此之外 , 欧委会还借此机会对《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进行了一些改革 , 这些改革不仅限于数字平台 。
鉴于此 , 2020年7月15日 , 欧委会发布了一项立法提案 , 提议修订《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 , 旨在:
- 在成员国的税务部门之间就卖方在数字平台上产生的所得/收入自动交换信息 。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税务部门核实那些通过数字平台赚取收入的人是否缴纳了相应的税款 。
- 通过明确现行规定(例如联合审计) , 加强行政合作 。
数字化平台报告义务和自动信息交换 根据提案规定 , “进行报告的平台运营商”是指任何成员国税收居民、根据成员国法律注册成立 , 或在成员国设有管理机构或常设机构的平台运营商 。 此外 , 不满足上述任何条件、但为成员国境内应进行报告卖方开展相关活动提供便利的平台运营商以及成员国境内不动产租赁平台运营商也适用拟议规定 。 “卖方”是指在平台上注册并开展任何相关活动的平台用户 。 政府实体不会被视为卖方 。
根据规定 , 应进行报告的活动包括租赁不动产、提供个人服务、销售货物、租赁交通工具和众筹背景下的投资和借贷 。 根据经合组织的示范规定 , 应进行报告的活动仅包括住宿、交通运输和其他个人服务相关交易 。 可见 , 此提案规定的范围比经合组织的规定范围更广 。
根据提案规定 , 平台运营商应按下列流程进行报告:
- 第一步:进行报告的平台运营商有义务根据提案中的尽职调查程序收集卖方信息 , 并进行核实 。
- 第二步:进行报告的平台运营商需在卖方被确定为应报告卖方的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内 , 报告与使用其平台进行运营的应报告卖方相关的信息 。 平台运营商仅需在一个成员国进行报告(即 , 单一报告) 。
- 第三步:进行报告的平台运营商必须将报告信息传达给应报告卖方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关或不动产所在成员国的主管机关 。
- 身份信息 , 包括名称、地址和任何纳税人识别号(TIN)
- 金融账户标识符
- 支付或贷记对价的金融账户持有人名称(如果与应报告卖方的名称不同 , 且进行报告的平台运营商可获取其名称)
- 应报告卖方作为居民的所在成员国
- 报告期各季度支付或贷记的总对价
- 进行报告的平台于报告期各季度扣缴或支付的所有手续费、佣金或税费
为了有效落实拟议规定 , 提案还规定 , 如果应报告卖方在收到两次提醒后仍未提供所需信息 , 进行报告的平台运营商需关闭该卖方的账户 , 并防止其在六个月内在平台上重新注册 , 抑或扣留向卖方支付的对价 。分页标题
收取报告的成员国主管机关必须向应报告卖方作为居民的所在成员国主管机关传达报告信息 。 信息交换将在报告期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 。 此外 , 成员国也有义务每年向欧委会传达该等信息交换的统计数据 。
信息将采用欧委会开发的XML格式通过欧盟公共通信网络(CCN)以电子形式自动交换 。
总体加强行政合作 欧委会提议进行额外修订 , 以明确某一成员国官员赴另一成员国进行调查、同时控制和联合审计方面的事项 。
针对这三类行政合作 , 欧委会提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回复 。
在某一成员国官员赴另一成员国进行调查的情况 , 可以在不受被请求成员国国内法限制的情况下进行面谈和审查记录 。 此外 , 还增加了通过使用电子通信手段参与行政调查的选项 。
对于联合审计 , 欧委会提议在《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中增加一个章节 , 明确两个或多个成员国之间进行联合审计的法律框架 。
根据提案 , 联合审计是指两个或多个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联合进行的行政调查 , 以审查与这些成员国有共同或互补利益的一人或多人有关的案件 。 由于开展联合审计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 目前 , 此类联合行动是依据现行《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关于外国官员赴其他成员国和同时控制的合并条款开展 。
如前所述 , 根据提案 , 对联合审计请求的答复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 。 拒绝请求应有正当理由 。 此外 , 该提案还规定 , 联合审计应按照与审计有关的行动发生地成员国适用的程序安排进行 。 因此 , 根据成员国法律在成员国进行联合审计时收集的证据应获得其他所有参与联合审计的成员国主管机关的相互承认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主管当局进行联合审计时 , 他们必须就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达成一致意见 , 并尽力就如何解释被审计人的税务状况达成一致意见 。 为了确保联合审计的结果能够在参与成员国得到执行 , 最终报告应与参与成员国因审计而签发的有关国家行政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必要时 , 成员国应为进行相应调整提供法律框架 。
调整现行信息交换要求框架 对于申请信息交换的情况 , 信息交换的条件是信息具有可预见的相关性 。 该提案介绍了可预见相关性标准的定义 , 该定义适用于根据《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要求提供信息的情况 。 该提案还涉及对非特定纳税人团体申请的相关规定 , 即要求提供与无法单独确定身份的纳税人群体有关的信息 。 也规定 , 可预见的相关性标准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 而是另外描述了一组需要满足的共同特征 。
其他事项 最后 , 除了现有义务(薪酬所得、董事费、不动产所得、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动产收入所有权等相关信息)外 , 该项提案还将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应由政府自动交换信息的收入范畴 , 扩大自动交换信息的范围 。
关于信息的使用 , 也明确了交换的信息可用于增值税和其他间接税目的 。
下一步工作 目前 , 欧委会的提议将遵循欧盟的普通立法程序 , 包括欧洲议会的磋商 , 和在欧盟理事会达成最终决定 , 这需要27个欧盟成员国达成一致 。 欧盟理事会相关筹备机构的谈判已经开始 。 欧盟委员会轮值主席国德国已将该主题指定为税务领域优先事项之一 , 并且希望在本年度结束前结束谈判 。
影响 此提案的立法 , 突显出欧盟继续打算发展和扩大税收透明度 , 以此作为确保税收合规的一种手段 。 通过报告经由数字化平台获得所得和交换相关信息的义务 , 有助于成员国获得数字化平台上卖方完整信息 。 整个欧盟的统一报告框架旨在提高法律确定性 , 并为数字平台运营商提供更清晰的信息 , 而不是目前可能需要在各个国家面临不同的报告义务 。
值得注意的是 , 本提案所要求的报告义务比经合组织提议的义务更广泛 , 而且不限于欧盟的平台 。 由于这些义务延伸到做为欧盟居民的卖家或涉及欧盟不动产提供便利的平台 , 该项提案对全球范围内的平台均有影响 。 随着提案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 数字平台应及时建立尽职调查和信息收集流程 。
可能受影响的公司应密切关注该项提案的发展动态 , 并评估其流程和技术需进行哪些修改 , 以实现提案中所述类型的报告 。
同样 , 纳税人应该密切关注欧盟内部其他行政合作的扩展情况 , 包括联合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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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 , 欧盟委员会采纳公平简化税收一揽子计划 , 2020年7月16日 。
[2].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 , 经合组织发布平台运营商报告共享经济卖方数据示范规定 , 2020年7月8日 。
[3].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 ,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最新及后续动态 , 2019年10月15日 。
[4].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 , 欧盟委员会就从数字化平台运营商处收集纳税人信息并进行信息交换启动公众意见征询 , 2020年2月17日 。
【经验教程|欧盟委员会提议修订《欧盟税务行政合作指令》】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 , 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 。 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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