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哪些利息可以追回?



民生经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哪些利息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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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借贷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 , 按照新的规定 ,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了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即3.85%的4倍计算 , 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问题来了 , 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 , 约定的年利率高于15.4%的如何处理?多付的利息可以主张返还吗?根据以下四种情形 , 具体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2020年8月20日之前案件已经审理完毕 , 或者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民间借贷案件 , 利率保护上限仍按照修订前的借贷规定执行 , 即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 , 不执行15.4%的年利率认定标准 , 也就不存在超出此标准的利息返还问题 。
因为 , 修订后的借贷规定第32条明确: 本规定施行后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 , 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 本规定施行后 ,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 以本解释为准 。
第二种情形:此前的民间借贷合同未涉诉 , 但是已经还本付息履行完毕的 , 不再适用新修订的借贷规定 , 也就不存在超额利息的返还问题 。 因为 , 合同双方已经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则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 , 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 , 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则存在冲突 , 但现行规则已经没有适用的空间了 。
第三种情形:此前的民间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 或者在8月20日以后发生争议涉诉的 , 适用新修订的借贷规定 , 年利率超过15.4%的部分得不到支持 , 已经超付的利息可以主张抵扣或者返还 。 法律依据同样是修订后的借贷规定第32条 。
第四种情形:此前的民间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 或者在8月20日以后发生争议涉诉的 ,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或者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 , 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则借贷合同无效 , 借款人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 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
【民生经济|2020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民间借贷,哪些利息可以追回?】法律依据是修订后的借贷规定第14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 , 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