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调解职能优化监督效果

【延伸调解职能优化监督效果】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规定,决定了检察机关受理民事申诉案件是最后一个司法救助途径 。同时,这类案件都历经数次诉讼,案情相对复杂,当事人内心积累了大量焦虑、不安甚至愤怒的情绪,对司法机关缺少了信任和敬畏,处理难度相对较大 。可以说,每一起申诉案件都存在着矛盾激化的风险 。 
在社会转型的时期,检察机关要担负的责任已经不仅仅是根据法律来判定是非,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适用来及时化解纠纷,办出让当事人满意,让社会接受和公众认可的案件,实现“案结事了”,确保一方稳定 。 
比如,我们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从2006年至2007年,某置业公司与某村委会先后签订多份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对天悦村进行旧村改造,置业公司垫资建设居住小区,村委会负责将小区以外的剩余土地通过挂牌出让给置业公司,置业公司支付给该村的土地款和先前垫付的建设费互相折抵 。然而,住宅楼即将施工完毕时,村委会承诺的土地出让无法办理,村里也没有资金偿付置业公司的投资 。由此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虽然支持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村委会却迟迟不履行法院判决 。村委会换届后,新一届村委会对上届村委会与置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不认可,执行陷入僵局 。此案调解的关键在于村委会态度的转变 。我们从耐心地做村委一班人的思想工作入手,详细阐明了该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诉讼存在的风险以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随着村委会态度的转变,案件迎来转机 。 
尽管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但相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盼来说,这种监督权还是狭窄的 。调解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能够包容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能够在乡规民约、习俗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找到平衡点 。因此,通过检察调解这一职能延伸,可以完善检察监督权,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公正、高效 。 
(采访人员郭树合 通讯员丁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