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家事代理权写入民法典

导言
现下 , 因夫妻一方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频繁发生 ,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代另一方处理 , 代为处理效力如何?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及效力问题 , 关系到夫妻的共同利益、一方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 , 进而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迅捷 。 民法典将家事代理权入法 , 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很有意义 。
案例
阿芳与阿伟系新婚夫妻 , 二人装修新房 , 跟某家装公司签订了全屋装修合同 。 在设计装修过程中 , 阿芳调整了装修方案 。 根据合同约定 , 装修费用上调了30% 。 结算费用时 , 阿伟以装修方案调整未经其同意 , 不予认可该笔费用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阿芳、阿伟为夫妻关系 , 对日常家事可以互相代理 。 阿芳调整装修方案受益于家庭成员 , 属于日常家事活动 , 阿芳的行为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 。
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解读
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家庭日常生活 。 一般情况下,日常家事包括日常必要的一切家庭事务 , 如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等 。 而处分不动产或其他有重大价值的财产、重大财产赠与、放弃夫妻共同债权等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畴 。
【民法典|家事代理权写入民法典】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 , 不适用家事代理的规定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肖丹青、王丽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