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钉枪|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

四年前的一次网购经历 , 让湖北十堰的龚先生不得不面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指控 , 他至今也不愿相信 , 自己用来装修的射钉枪 , 会被认定为枪支 。

射钉枪|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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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先生被警方查获的射钉枪 。 本文图均为当事人供图
龚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县开了一家养殖场 , 他告诉澎湃新闻 , 装修期间 , 他听从木工建议 , 先后两次在网上购买射钉枪 , 后被警方发现 , 两把射钉枪被收缴 , 其中一把被认定为枪支 。
2018年9月19日 , 房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 , 龚先生上诉后 , 十堰中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裁定 , 认为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 。
2019年12月30日 , 房县法院经过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龚先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但免于刑事处罚 。 龚先生上诉后 , 十堰中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 , 维持了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 。
值得注意的是 , 该案刑事立案后 , 公安机关曾对龚先生购买的射钉枪进行了三次鉴定 , 均认定该射钉枪为枪支 , 但前两次的鉴定各项数据均存在差异 , 第一次枪口比动能为6.64焦耳 , 第二次为194.14焦耳 , 重审期间做的第三次鉴定我至今没有见到鉴定报告 , 只给了我一个结论说射钉枪被认定为枪支 。
龚先生在近日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 , 他仍然认为自己无罪 , 将继续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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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射钉枪的第三次鉴定中 , 仍然认定为枪支 。
网购射钉枪 , 男子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
龚先生于2016年8月在湖北省房县一座大山深处开办了一家养殖场 , 他告诉澎湃新闻 , 养殖场在装修期间 , 因为地处深山没有通电 , 他接受木工建议 , 在网上购买了两把射钉枪 , 方便工人干活 。
当时根本没想过这东西居然会牵扯到犯罪 。 龚先生说 , 最初他在网上搜到售卖射钉枪的店铺时 , 商家曾介绍称射钉枪属于装修工具 , 他购买后 , 由于操作不当 , 导致射钉枪损坏 , 于是又购买了第二把 , 射钉枪是木工组装的 , 装修完成后 , 我就一直把它扔在仓库 , 直到警察前来调查都没有动过 。
龚先生回忆称 , 2017年11月15日 , 他丢在仓库里的射钉枪被公安机关查获 , 民警是通过对物流信息例行检查时发现他购买了射钉枪 。 后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他购买的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 , 具有致伤力 , 系改制射钉枪 , 应认定为枪支 。
尽管龚先生对鉴定结果提出疑义 , 但在之后的第二次鉴定中 , 这把射钉枪仍然被认定为枪支 。
2018年9月19日 , 房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龚先生管制一年一个月 。 龚先生对判决结果及两次鉴定结论均不认同 , 他说 , 自己将射钉枪交给警方时已将其自行拆卸 , 鉴定时是警方或鉴定机构组装的 , 鉴定报告中称我的射钉枪系改制射钉枪 , 很可能与组装原理有关 , 但鉴定时射钉枪并不是我组装的 。
该案一审宣判后 , 澎湃新闻曾于2019年4月24日对案件进行报道 , 此后 , 十堰中院于同年4月26日作出裁定 , 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裁定撤销原判 , 发回重审 。 裁定书显示 , 十堰中院经过阅卷 , 审核证据 , 询问上诉人后 , 将案件移送十堰市检察院阅卷 , 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 , 经十堰市检察院建议 , 该案曾延期审理一次 。 该院一名承办法官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曾表示 ,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是因龚先生对鉴定结果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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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中院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此前的有罪判决 。
鉴定数据存在差异 , 三次审理均判有罪
龚先生对鉴定结果的质疑源于两次枪支鉴定报告中 , 对涉案射钉枪的测试数据 , 据他提供的两份鉴定报告显示 , 两次鉴定的各组数据存在诸多差异 , 枪声数据、弹丸大小、枪管长度、枪管口径以及最后测试的枪口比动能都有所不同 。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 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 , 一律认定为枪支 , 我的射钉枪第一次鉴定测试结果为6.64焦耳 , 第二次为194.14焦耳 , 差异巨大 。
鉴于上述原因 , 案件发回重审后 , 房县公安局又对涉案的射钉枪进行了第三次鉴定 , 该局在2020年5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 , 对龚某持有的宝马X5射钉枪进行枪支性能鉴定 , 鉴定意见是认定为枪支 。
龚先生称 , 这次鉴定他从始至终没有见到鉴定报告中的具体内容 。 房县法院经过重审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 认为龚先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 ,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 并具有主动上缴等情节 , 酌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澎湃新闻注意到 , 判决书中关于第三次枪支性能鉴定的描述 , 仅称送检射钉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其为枪支 , 没有具体数据 。
龚先生认为自己的射钉枪是生产工具并非枪支 , 房县法院的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并据此提出上诉 , 请求法院宣判他无罪 。 十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 , 龚先生虽经过合法途径购买射钉枪 , 但同时还购买了精密钢珠、高压气瓶、磁力环、无缝钢管等物品 , 均为枪支配件 , 经过三次鉴定 , 均认定涉案射钉枪为枪支 , 且有证人称曾见过龚先生的枪 , 可以打鸟 。
十堰中院据此认为 , 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龚先生明知涉案射钉枪为枪支而故意持有 , 并据此于2020年7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射钉枪|男子网购射钉枪获刑续:自称为装修而买,三次审判均认定有罪】8月22日 , 龚先生在收到终审裁定后告诉澎湃新闻 , 尽管案件经过重审后 , 将他的刑罚由管制一年一个月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 , 但我仍然认为我无罪 , 我还将继续申诉 。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陈雷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