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载珍贵回忆的老照片被他人毁坏,如何弥补? |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_本文原题:承载珍贵回忆的老照片被他人毁坏 , 如何弥补? |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载珍贵回忆的老照片被他人毁坏,如何弥补? |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载珍贵回忆的老照片被他人毁坏,如何弥补? |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本文插图
一张承载珍贵回忆的老照片被他人毁坏如何弥补?一个意义重大的纪念品被破坏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载珍贵回忆的老照片被他人毁坏,如何弥补? | 民法典与百姓生活
本文插图
这种从前“有理难说清”的民事纠纷 , 现在有了新答案——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赵格接受采访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赵格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解释道 , 在最开始的民事基本法律中 , 民法通则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 , 法院受理的此类请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不断增多 。 对此 ,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 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随后 ,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在民事基本法律层面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 ,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赵格告诉采访人员 , 这个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 。
“在此基础上 , 此次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对于损害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
“该条款规定了侵害行为的主观要件 , 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赵格告诉采访人员 , 一般来说 , 只有当侵权人明知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而故意加以侵害 ,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才能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
什么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呢?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精神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 。 实践中大致包含以下三种 , 一是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 , 这在实践中比较容易分辨 , 比如说遗像、遗物等;二是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 , 比如说拍的婚纱照、结婚仪式照片录像等;三是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 , 比如说祠堂、族谱、家谱等 。 ”赵格告诉采访人员 。
该如何判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呢?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应当与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相一致 , 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 , 比如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害场合、行为方式等进行裁量 。 ”赵格表示 ,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 对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范围及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等 , 仍有待司法实践加以进一步探索完善 。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文字:李春薇 视频:田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