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借钱的注意!看看最高法新规

20日 , 最高法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等多项内容迎来大范围调整 。
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中小微企业融资迎来利好
新修订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 , 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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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 ,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 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 ,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已经大幅度降低 。此举有利于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 , 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 。
民间借贷逾期利率 不得高于司法保护上限
新规并未禁止正常的民间借贷 , 但针对审判实践中“有关企业套取银行贷款又高利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牟利”等情况 , 新规明确将此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一种情形 。
民间个人借贷中 ,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 , 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民间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 为高利借贷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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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为限;
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放贷”行为
近几年 , 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 , 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 , 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 , 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 借款目的也具有营利性 。《新规》对“职业放贷”行为也做出了规定 。
【|找人借钱的注意!看看最高法新规】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 ,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 , 应认定无效;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 应当认定为无效 。
此外 , 最高法表示 , 要严格限制高利转贷行为 , 即有的企业从银行贷款后再高利转贷 , 特别是少数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转手从事贷款通道业务 , 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