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光|高新技术企业竟名不副实?,华亚智能曾连续四年向大客户副总贿赂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智能)是一家以精密金属制造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深交所中小板拟上市公司 。 公司产品的下游客户涵盖半导体设备领域、新能源及电力设备领域、通用设备领域、轨道交通领域和医疗器械领域 。
从经营业绩来看 , 2015年到2017年 , 即报告期可比前三年内 , 华亚智能的营收分别为2.42亿元、2.35亿元和2.95亿元 , 年化复合增长率为10.41% , 净利润分别为4633.70万元、4634.36万元和5658.83万元 , 年化复合增长率为10.51% , 经营业绩的成长性并不高 。
除了业绩成长性比较一般之外 , 我们还发现华亚智能负责人曾以28万元 , 向当时第一大客户上海坦达轨道车辆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坦达)副总石某行贿 , 以获取供应商份额和销售定价方面的不当利益 。 2017年 , 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 但是招股书披露的当期研发人员人数 , 明显未达到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 。 此外 , 2017年5月 , 公司因违法用工遭受行政处罚 , 相关罚款金额却与财务报表中的记录不一致 。
向第一大客户副总行贿28万元
2020年5月20日 , 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刑事判决书 。 4月22日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上海坦达副总经理石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 并一审判决石某罪名成立 。 值得注意的是 , 该起受贿案也涉及华亚智能 。
据上述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 , 2011年至2015年期间 , 石某利用担任上海坦达副总的职务便利 , 在决定供应商份额、采购价格等方面为华亚智能提供帮助 , 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公司负责人王某贿送现金累计28万元 。 经王某作证 , 证实上述五年内 , 公司在向上海坦达供货时 , 为了维护所谓“客户关系” , 谋求在业务上得到石某支持 , 先后累计向石某行贿28万元 。 石某到案后 , 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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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裁判文书网
那么 , 上述商业贿赂的劣迹对华亚智能的经营业绩有何影响?
招股书显示 , 从2015年到2018年 , 华亚智能向大客户上海坦达的销售金额分别为9092.84万元、5629.93万元和3845.07万元 , 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分别为37.65%、24.04%和13.07% , 销售收入及其占比双双持续下滑 。 2018年上半年 , 即报告期最后一期内 , 虽然半年度销售金额1134.96万元具有不可比性 , 但销售收入占比7.52% , 仍反映了对上海坦达的销售呈持续下滑趋势 。 此外 , 从2015年到2018年上半年 , 上海坦达分别是华亚智能的第一大、第一大、第二大和第四大客户 。 公司与上海坦达的销售业务关系从2015年之后便持续下滑 , 是否与2015年后公司少了石某这扇频频受贿的“后门”有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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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华亚智能招股书
值得关注的是 , 据招股书披露 , 从2015年到2018年 , 华亚智能销售费用项目下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70.32万元、95.54万元和122.85万元 , 2016年和2017年分别同比上涨35.86%和28.58% 。 如上所述 , 可比前三年内 , 公司营收分别为2.42亿元、2.35亿元和2.95亿元 , 2016年同比下跌2.89% , 2017年同比上涨25.53% 。 上述两年内 , 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同比涨幅分别比营收同比增幅高38.75和3.05个百分点 , 存在明显的不匹配 , 是否又留下了公司对外商业贿赂的行迹?
石某被判刑 , 是否只是华亚智能可能存在诸多商业贿赂事项中的冰山一角?有待公司给出详尽、合理的解释 。
研发人员人数不达标 , 母公司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2017年11月 , 华亚智能母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 , 持有GR201732000634号高新企业证书 。 可是 , 当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占母公司员工人数之比不到10% , 并不符合相关的认定要求 。 这高新技术企业的头衔是不是有点水分?
先看研发技术人员人数 。 华亚智能首次预披露招股书显示 , 截至2017年末 ,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全部技术人员人数为44人 , 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总人数之比为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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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华亚智能首次预披露招股书
可是 ,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仅是华亚智能母公司 , 并不包括下属子公司 。 如何得到2017年度华亚智能母公司员工人数呢?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华亚智能2017年工商年报 , 当期母公司实缴社保员工人数为52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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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般情况下 , 一家企业实缴社保员工人数不会高于员工总人数 。 如果该企业的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占实缴社保员工人数之比低于10% , 那么其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占员工总人数之比也势必不可能达到10% 。
即使假设上述华亚智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部44名研发技术人员都在母公司任职 , 可是2017年 , 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占母公司已缴社保员工人数之比 , 仍然仅有8.38% 。 分页标题
根据2017年当时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这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7大条件之一 。
可是 , 华亚智能母公司2017年的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占总人数之比不超过8.38% , 竟然还顺利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 , 其中有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有待公司澄清 。
营业外支出金额与行政处罚罚金不相符
除了上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有瑕疵之外 , 另一个令人疑惑的问题 , 来自公司2017年遭遇的一次行政处罚 。
招股书显示 , 2017年5月10日 ,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苏州安监局)向华亚智能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苏)安监罚告【2017】支004号) 。 此次被罚主要源自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郑家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 。 苏州安监局对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金8万元的行政处罚 。
虽然按招股书的说法 , 该项行政处罚本身不属于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 但招股书披露的2017年度财务数据 , 却与这项行政处罚的罚金不相符 。
按理说 , 一家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 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罚金 , 通常都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 。 据招股书披露 , 2017年度 , 华亚智能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 , 合计金额为5.75万元 , 比上述须向苏州安监局缴纳的罚金8万元 , 低了2.25万元 , 差异明显 。
如果进一步分析营业外支出项目下的子项目 , 可以发现 , 其中有3.00万元属于“捐赠支出” , 与支付罚金无关 。 仅有“其他”项目下的2.75万元 , 可能与支付上述行政处罚的罚金有关 。 可是 , 其他项目下的金额与8万元罚金相比 , 低了5.25万元 , 差异幅度为190.91% , 更加明显了 。
那么 , 华亚智能是否存在延期到2018年缴纳罚金的可能性呢?
据招股书披露 , 2018年上半年 , 华亚智能营业外支出总金额为31.14万元 , 貌似比罚金8万元高出了一大截 。 可是 , 其中有30.10万元属于捐赠支出 , “其他”项目下的金额仅有1.04万元 , 比2017年的“其他”营业外支出还要少的多 。 即使将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金额相加 , 合计金额也仅有3.79万元 , 比上述罚金8万元 , 低了52.63% , 差异仍然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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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华亚智能招股书
【金色光|高新技术企业竟名不副实?,华亚智能曾连续四年向大客户副总贿赂】华亚智能向苏州安监局缴纳的8万元罚金为何没有完全入账?公司是否存在明显的账实不符?同样需要公司解释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