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民典法新变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不能再随便用
个人信息遭滥用 , 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顽疾 。 民法典出台后 ,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大大升级 ,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介绍 , 即便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他人也不能再随便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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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鹏博举例说 , 一些单位编制的内部警示教材 , 大多会选取职工所犯真实案例 。 此前 , 法院受理过类似纠纷:小刘因在职期间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获刑 , 其案例被编入企业培训教材 。 小刘刑满释放之后 , 认为公司公开其隐私的行为给本人及家庭带来巨大伤害 , 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 。 法院经一审、二审均认为 , 刑事犯罪属于公权力调整范围 , 内容中虽涉及小刘个人信息 , 但整体案件不属于其私人领域 , 因此小刘犯罪及接受处罚的事实不属于隐私范畴 , 不受相关法律保护 , 故法院均驳回了小刘的诉讼请求 。
秦鹏博认为 , 此判例出现在民法典出台之前 , 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 , 认为刑事犯罪信息与公益相关 , 不属于劳动者隐私 。 而民法典出台之后 ,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一章对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含义进行了区分 , 设定不同的保护强度 , 因此 , 可能出现以前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的纠纷 , 现在满足特定条件之后 , 落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
而且 , 民法典还列举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三种免责条款:同意;已经合法公开 , 但明确拒绝或者侵害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合法权益 。
如上述案例中 , 虽然刑事判决系合法公开 , 但如果小刘明确表示拒绝公司使用 , 并要求公司停止使用行为或删除足以识别小刘身份的特定信息 , 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坚持继续使用 , 公司便因违反民法免责事由的第二项规定 , 需要承担侵犯小刘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
因此 , 秦鹏博提醒 , 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中披露的个人健康信息及行踪信息等 , 虽然都属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但如果本人拒绝 , 他人今后无权再随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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