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上|这种刑罚非常轻,但却让受刑之人比死还难受,一辈子抬不起头

_原题是:这种刑罚非常轻 , 但却让受刑之人比死还难受 , 一辈子抬不起头
麻将 , 四人骨牌博戏 , 流行于华人文化圈中 , 起源于中国 , 由中国古人发明的博弈游戏 , 娱乐用具 。 一般用竹子、骨头或塑料制成的小长方块 , 上面刻有花纹或字样 。 中国有句俗话:“十亿人民九亿麻 , 还有一亿在观察” , 麻将已成为一种老少皆宜的棋牌游戏 , 而随着地区差异 , 麻将的玩法也各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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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 , 关于“麻将”这种文娱项目 , 民间流传着这样的传说:
话说 , 北宋年间一伙山林好汉(其实就是水泊梁山一伙)想要“摆龙门阵” , 然而 , 山上物资稀少没有牌 , 这该如何是好呢?史进小哥站出来 , 露出一身漂亮的花绣说道:“咱身上这九条龙 , 做‘九条’再合适不过了 。 ”宋公明照了照镜子:“咱脸上的刺青刚好可作‘一筒’ 。 ”
言罢 , 众好汉立即拿出刺针 , 在脸上身上纹起了图案 , 凑了一副麻将牌 。 当然 , 戏说只是戏说 , 这伙人除宋江之外 , 在历史上都未必存在过 , 这传说多半也是老人糊弄小孩编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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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 我们要讲的就是“刺配” , 也就是“黥刑” 。
所谓“黥” , 意思就是在脸上用墨水刺字 。 麻将的起源可追溯到什么时候 , 笔者也说不出个所以然 , 但黥刑起码已有三千年的历史 。 要知道 , 当时的古人还在用篆书 , 一旦有人犯了事就得让人在脸上练书法 , 是为“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 。
东周时期连纸都是稀罕货 , 更别说是墨汁了 。 所以 , 这里所说的“墨”不是墨水 , 而是随处可见的锅底灰 。 先秦以前刑法严苛 , 墨刑算是“五刑”中对人体伤害最小的了 。 且看其他四种 , 不是砍鼻子就是卸腿 , 听来都让人脊背发寒 。 相比于致残的“四刑” , 墨刑无非是让人颜面尽失 , 见不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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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 也未必见不得人 , 如果 , 监狱里的纹身师傅手艺高超写得一手漂亮的好字 , 没准能让犯人的面貌焕然一新 , 成为史上第一批因刺青艺术受益的潮流人士 。 当然 , 这只是个以飨读者的玩笑 , 各位一笑置之即可 。 各行各业 , 但凡能叫得出名字的 , 总会有个“祖师爷” , 这是中国人的习惯 。
所以 , 墨刑也不例外 , 最早在文字中记叙这种刑罚的 , 应该就是鲁班了 。 且看《国语》中的《鲁语》部分 , 出现了“小刑用钻凿 , 次刑用刀锯”的文字 。 这就足以说明 , 鲁大师不但擅长在木头上动刀动锯 , 在人脸上也毫不含糊 。 关于墨刑 , 最有“创作力”的当属晋朝的执法人员 。
在当时 , 每个逃犯被逮捕后 , 都会被在眉毛上刺两道醒目的铜青色刺青 。 如果 , 走在晋朝的大街上 , 看到了“四条眉毛”的家伙 , 可别错将他们认作陆小凤 , 这些人无一不是逃跑的奴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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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什么喜欢往罪犯的脸上写字呢?
一是为了羞辱 , 让罪犯这辈子都没法抬头见人 , 只要他敢抬头 , 别人就能在他的脸上读出一条信息:这人有案底;
二是为了增加辨识度 , 一般来说墨刑与徒刑(流放)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经常能在古文中看到“刺配多少里”就是这种情况 。 刺配的人必须在某个地区劳改 , 没有自由 , 一旦他们逃跑了 , 沿途的官兵即可通过脸上的印记将他们抓回去定罪 。分页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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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墨刑究竟要在脸上刻几个字呢?
每个朝代有每个朝代的规矩 , 如果 , 像北宋时期的“批量刺配” , 多半是在犯人的脸上刻一两个醒目的大字 。 但是 , 放到一些特殊的朝代 , 刺字的数量就不一定了 。 我国历史上 , 也出现过在犯人脸上刺下犯罪日期、犯罪内容、发配地点、徒刑年限等信息 。
被刺一脸字的犯人 , 就像加盖了肉戳的畜生一样 , 毫无尊严可言 , 为何?试想这么多的信息 , 就算是用蝇头小楷 , 写个大概也得盖住半张脸 。 最惨的 , 要数那些被刺配到回疆、蒙古的罪犯 。 少数民族多半看不懂汉文 , 所以在刺字时还得考虑刺上蒙汉、回汉双语 , 估计刺下来罪犯的一张脸都不剩一块好皮了 。
或许是觉得刺脸这种刑罚有点不人道 , 所以 , 元、明两个朝代改刺脸为刺身 。 拿《元典章》为例 , 初犯一般会刺字于左臂 , 二犯刺右臂 , 三犯刺脖子 。 看起来 , 元朝统治者似乎比较人性化 , 实则不然 。 要知道 , 这些刑罚只是针对南人或汉人的 , 蒙古人根本不会受到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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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做到了公平对待且不失人性化的 , 还要数明朝 。 根据《大明律》的记载 , 只有犯罪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盗贼会受到刺字之刑 , 且刺字的位置仅限于手臂 。 为了让犯人出狱后还有再就业的机会 , 明朝狱卒会遵守“上不过肘、下不过腕”的规定 , 只要出狱后好好做人好好做事 , 又是一个合法公民 。
到了清代 , 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 , 而且 , 常和鞭刑并用 , 称为鞭刺 。 顺治十一年 , 朝廷议准 , 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于鞭刺 。 顺治十三年又规定 , 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 。 康熙四年规定 , 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 , 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 。
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 , 墨刑才被彻底废除 , 可以说 , 这种刑罚前后沿用时间竟长达数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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