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侮辱学生将撤销教师资格 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 影响恶劣的行为 , 将面临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 , 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 面临的是停止招生或办园的处罚……《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今天公布 , 教育行政执法有了“标准尺” 。
【教师|侮辱学生将撤销教师资格 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教师|侮辱学生将撤销教师资格 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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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表示 , 本基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 , 对有关违法行为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 。 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被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 , 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 ,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 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 ,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
各类违法行为面临的处罚被明确 。 比如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无裁量幅度 , 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定招收学生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 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 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停考一年”、“停考两年”、“停考三年”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如果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 影响恶劣的行为 , 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撤销教师资格 , 无裁量幅度 , 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
幼儿园管理部分 , 未经登记注册 , 擅自招收幼儿等行为 , 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 单位或个人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行为 , 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 , 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 , 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而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 , 监察派驻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 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 应当按照本基准及对应的《基准表》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