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支付失败却坚称"给过钱了" 一男子当庭撒谎被罚四千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采访人员饶俊华 通讯员王朋坤)男子廖某欠钱耍赖不给,在对薄公堂时还振振有词,称自己已经“给过钱了”。最终,因其在法庭上故意作虚假陈述,依法对廖某罚款4000元。
7月19日,采访人员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例。
做生意的廖某与白某共同经营公司,后白某将股权转让给廖某,但廖某迟迟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白某将廖某起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廖某称自己已支付转让费1.5万余元,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廖某支付转让费用。廖某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廖某仍振振有词,说自己分多次向白某支付1.5万余元转让费。白某则提出,双方就转让费交付事实有短信往来,法庭当庭要求廖某提交手机短信记录。随后,法官在廖某手机短信里发现了银行转账失败的系统提示信息。
面对这一事实,想蒙混过关的廖某终于承认,自己此前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对廖某给予罚款4000元的处罚。
廖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未提出复议申请,已将罚款缴至法院。随后,其撤回了上诉。
据悉,这是该院在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实施以来,首次对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处罚。【 支付|支付失败却坚称"给过钱了" 一男子当庭撒谎被罚四千】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虽规定了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妨碍诉讼可以处罚的情形,但并未将当事人虚假陈述列入其中。”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新《证据规定》明确将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列入可处罚范围,以更好地规范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行,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司法提供保障,该处罚决定对准备以虚假陈述掩盖案件事实、存在侥幸心理的当事人,也是一次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