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为了躲债,男子主动要进看守所
说到看守所,第一印象应该就是高墙、铁窗以及违法犯罪,普通人没有想说要主动进看守所里蹲蹲的。
可没想到,竟然有人想着法子要进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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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诈骗案
6月18日下午5点左右,江阴市公安局三房巷派出所接到一起警情,男子周某到位于宜兴的丁山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人诈骗了。
因为案发地在江阴,宜兴警方很快将案件转到了辖区所在地三房巷派出所。虽然当天下着大雨,但为了办案需要,派出所民警还是冒着大雨连夜赶往宜兴,对案件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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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很简单,“骗人者”陈某非常配合,主动“认罪”,案子办得如此顺利,这却让经验丰富的民警起了疑心,为何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的这么痛快呢?而嫌疑人陈某在受害人报警的同一时间自首更让民警疑惑。
惊天大反转
面对可能存在的猫腻,6月23日,派出所民警再次到看守所提审“骗人者”陈某,可此时他的态度又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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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陈某的翻供,让民警更加怀疑其中有诈。经过民警的说服教育,陈某很快交代了其为躲债进看守所,随即联合朋友编造诈骗案的经过。
为了核实案情,民警随后传唤报警人周某,经过详细询问,周某也如实供述了谎报警情的违法事实:原来,陈某因欠债较多,就联系其好友周某,让他到派出所控告自己诈骗,好进看守所躲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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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查清后,江阴警方随即撤销了诈骗案,并对二人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陈某已被取保候审,周某也被江阴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陈某和周某的行为,不仅扰乱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更是对警力资源的浪费。在这小编要呼吁大家,不要把报警当儿戏,一定要合理合法报警求助,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对于报假警的处罚,我国相关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谎报警情如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
【 民警|为了躲债,男子主动要进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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