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乘客在公交车上吃东西噎死,以司机未阻止为由索赔,该赔吗?

【事件回放】
孙大妈和自己的老伴儿王大伯买了一块儿糍粑,然后孙大妈吃着糍粑就上了公交车。可是刚刚上车没一会儿,孙大妈就突然脸色发青,然后就呼吸困难。原来是因为糍粑堵在了孙大妈的气管里,虽然孙大妈用力的向外吐出了一点,但是还是有大块的糍粑粘在气管里,导致她呼吸困难。王大伯也对孙大妈进行了简单的急救,可是根本就没有效果,司机于是就赶紧把孙大妈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孙大妈死亡。后王大伯向公交司机提出索赔,理由是如果公交司机阻止孙大妈吃东西就不会死亡孙(
本案经笔者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公交公司|乘客在公交车上吃东西噎死,以司机未阻止为由索赔,该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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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公司|乘客在公交车上吃东西噎死,以司机未阻止为由索赔,该赔吗?】这是一起真实事件,笔者对老人的不幸离世深表惋惜,那么这样一起事件,肖大伯索赔理由是否成立?公交车司机是否有责任呢?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展开讨论。
王大伯提出的索赔理由不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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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妈和王大伯与公交公司之间为客运合同关系,自两人登上公交车始,根据民法典第819条规定, 承运人(公交公司)就负有安全将孙大妈和王大伯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同时要求承运人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承运人(公交公司)的安全告知义务具体范围有哪些,我们平时乘坐公交车的时候,会听到车内广播提醒,如站稳扶好、前方急转弯等各种广播提示语,也经常会听到司机提醒乘客不要拥挤,往里走,扶好等各种提示语,这就是承运人应尽的安全告知义务,对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来说,法律不可能强加于承运人更多的告知义务。本起事件中,肖大伯所提出的司机没有阻止孙大妈吃东西,是有责任的,这样的理由显然不成立。无论哪种运输工具,都没有禁止人吃东西的权利,因此,
对于承运人来说,也没有义务阻止他人吃东西,即使运动中的车辆中吃东西有一定的危险,也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自己注意的义务,而不是承运人应尽的告知义务
。根据: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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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起事件中,孙大妈的死亡原因是由于自己的重大过失所致,从这一角度来说,承运人也没有责任。虽然司机对孙大妈的死亡没有责任,但是在孙大妈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司机是否有救助义务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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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本起事件中,公交车司机在简单救治无效的情况下,及时开车将孙大妈送到附近医院,就已尽到了《民法典》822条所要求的救助义务。
综上,本起事件中,承运人或公交车司机对于孙大妈的死亡,没有责任,不产生赔偿义务。
应摒弃各打五十大板的惯性思维
实践中遇到类似事件,受伤一方往往千方百计找出对方的责任,哪怕不是法律责任也要求对方赔偿,动辄狮子大开口,上百万的索赔。就是找不到对方任何过错,也要以死者为大或人死在你这里为由,无理索赔,如果不满足要求,就以维权的名义,反复信访,搞得单位为答复而疲于应对,严重影响了单位工作秩序和信誉,有的单位没有办法,只能拿钱息事宁人,久而久之,造成个别人只要能闹,不管有没有理,就能得到好处的惯性思维,这损失的不仅仅是单位的信誉,更是法律的尊严。说到这里,笔者再举一起真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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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看守所关押着一名抢劫杀人的嫌疑人,一审已经作出了判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嫌疑人提出上诉,在上诉审理期间,一天冬天的晚上,该嫌疑人在被窝里用卫生纸将鼻孔、嘴巴堵上,然后倒上水,窒息死亡。当管理人员发现嫌疑人蒙头睡觉时,纠正时发现情况,及时抢救,最终死亡。
后来嫌疑人家属数十人到看守所又是烧纸,又是披麻戴孝,其理由就是人进来时候是好好的,怎么就死在这里了。类似的事件,发生在各行各业,并不鲜见,如果类似这样的事件,也要赔偿,必将严重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于法无据,于情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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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一项不公平或错误的司法,对法律的破坏往往是毁灭性的,让百姓在每一起司法判决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义,是新时代对司法提出的要求。法是尺,他就在那放着,每个人都可以用以丈量自已行为的合法性,情应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法不容情,但法仍有情,逾越法的情是对法的无视,难以树立起法的权威,为了息事宁人,各打五十大板的司法决定,就是对法的极不尊重,对法律权威的严重破坏,理应摒弃。分页标题